未经法定程序注销公司 股东
发布日期:2019-10-31 04:26:50 浏览量:1次
未经清算注销公司,已注销的公司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张债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并注销登记后,将其除名。
法人不去办理公司注销,股东怎么办
1.如果小股东和大股东不能就是否注销公司达成协议,则小股东可以根据事实考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并清算公司。
法人股东未清算被注销后其持有另一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置?
问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它与自然人A和B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A持有公司B的30%的股份。此后,公司A由于某种原因被工商部门撤销。根据许可证,甲公司未办理清算就办理了注销手续,也没有处置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问:如何处理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答:取消前30%的股份应属于A公司的剩余财产。如果甲公司在未执行法定清算程序的情况下清算了30%的股权,则由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这30%的股权的处置如下:
首先,如果第三方在取消之前向A公司提出索赔,但是由于A公司已通过取消清算程序,则第三方的索赔针对尚未偿还的甲公司,则由第三人向全乡乙公司要求赔偿其30%的股权,以实现债权;
其次,如果没有第三方,则在公司注销之前,注册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在公司注销后转让给B公司。要求拥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的30%股权,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持股比例或剩余财产的比例,要求对30%股权进行分割。
应当注意,第三方和公司A的股东均应遵守公司B关于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即他们应尊重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B.如果B公司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第三方或A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并补偿或分割转让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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