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分公司注销吗
发布日期:2019-11-18 20:09:01 浏览量:1次
总公司不愿出示注销异地分公司决议,对异地分公司负责人有影响不
如果分支机构处理取消,则必须具有总部的签名和盖章。

我公司在异地设立了分公司,现需注销,将分公司固定资产转入到总公司的账面上,请问这种情况要视同销售吗
99%的案件应被视为营业税,但您也可以尝试向税务机关(以地方当局的名义分支机构)写一份固定资产销售减少申请,可能会胜诉。以下是一个积极的解决方案: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某些商品采用低税率和简单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9] 。9)普通纳税人自行出售使用的文件对于本细则第10条中不可抵扣,未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的固定资产,应按4%的税率减半根据简单的方法。一般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改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出售其使用的其他固定资产。全国(财税[2008] 170号)。通常,纳税人出售其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商品,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财税[2008] 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自行推销。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应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条件:(一)出售自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税率。征收增值税; (2)未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方案的纳税人,按4%的价格出售其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或制造的二手固定资产。增值税率减为增值税的一半; (3)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计划中的纳税人,在扩大该地区增值税抵扣的试点之前出售的免税品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中的一半增值税按4%的税率征收;经扩大适用地区增值税抵扣试行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销售。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异地分公司要注销,由于一直未运作,没有建账本,地税一直是零申报。注销税务时要求提供账本,给怎么办?
如果您确实没有任何业务,那么您可以告诉他没有书,或购买两本空书以表明应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