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政策

发布日期:2019-09-09 14:10:38 浏览量:1次

请问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地址)能否变更?

1,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之一的,应当经省财政厅批准:


西藏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政策

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年月

第1章概述

第一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和行为,加强水平担保基金的运作,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建立全额信贷保障制度,大力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作为“公司法”),“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公司,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是经省财政工作办公室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财政”)办公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融资担保业务。

第三条公司名称经政府批准,工商部门批准。注册名称为:******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性质:,

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公司按照“办法”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开展信用担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促进滚动发展。基金和良性循环。第六条公司的经营方针是:实施市场化运作,防范和规避​​行政干预,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运营,提供优质服务,安全审慎,高效,高效,创新。第七条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其合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涉。第八条公司所有经济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监管部门监督,并依照本办法对政府和公众进行监督。第二章商业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目标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独立开展各种经批准的业务,以担保业务为杠杆,重点是注册和登记各种劳动和技术 - 符合国家生产政策的集约型中小企业,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改造和创新,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资金来源,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经济发展战略,注重社会效益,努力实现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十条经省财政厅批准,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担保业务(或部分融资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保证。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担保业务。第十一条经省财政厅批准,公司应当兼营下列业务(或部分业务): (1)诉讼保全保障。 (2)报销担保,预付担保,项目履约担保,尾注,报销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咨询等中介服务。 (4)用自有资金投资。 (5)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三章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由*****全额出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元,均为货币资金。第十三条公司登记后,如果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公司没有董事会,并有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并在其任期届满后重新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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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融资性担保机构更改名称需要监管部门审批吗?

(1)更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