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化公司注册

发布日期:2019-09-21 14:27:12 浏览量:1次

重庆市目前的危化品应急预案备案是否还需要专家评审后才能在市应急中心备案?谢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章:应急预案审查:第十三条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审批。该部门制定的应急计划;当时,您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涉及有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中型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准备为他们自己的单位。审查应急计划。审查应形成书面摘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因此,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计划必须经过专家审查才能提交。

如何注册化学危险品公司|怎么办理《化危经营许可证》麻烦告诉我

该公司由一群受过高等教育,高素质和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在注册公司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公司与全国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商标局建立了长期战略联盟,为您建立公司提供建议,以更好,更准确地建立投资方向,降低投资风险,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公司的服务理念和宗旨:客户是财富的源泉服务是生存的基础创新是发展的灵魂。我们为您提供以下服务:外国投资计划和设立,变更,取消外国代表处设立,变更,取消国内公司设立,变更,取消海外公司登记金融服务和税收,分析,计划公司年检审计,税务申报,代理记录账户公司和相关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商业建筑,工厂和土地设立法律咨询。专利申请公司制定了最新的政策法规和政府支持政策的免费咨询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B)类”三年有效期所需的材料:1。租赁合同,产权证和租赁办公场所(办公楼)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消防验收意见”或“上海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派出所)。

注:地点注册必须一致;

2,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法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号码,以便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单位信息系统网络;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其企业名称预审批通知书(公司公章)可供使用和预审批复印件;

4。提供危险化学品或产品安全数据表(MSDS)的范围以及应用于许可证的安全标签;

5,危险化学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岗位操作程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公司可以协助完成);

6。该单位的基本信息(上述从业人员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位等)物流以及化学危险品的种类,类型和大致销售量。

其他单位数据:

原始供应商和销售合同,供应商的危险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存储单元:1),存储单元资质证书复印件(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存储记录证书);

2),由运营公司和存储单元签署的原始存储合同。

3,运输单位:

1),运输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2),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业务单位和运输单位原签署的运输合同;

4),运输单位的至少一个护送和驾驶员资格证书的副本。

4,拥有仓库:

1),火灾验收文件;

2),防雷检测等;

3),其他需要现场调查。

您好,公司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想要增加多种危化品,需要如何办理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重新提交危机证书的信息。以下是国家风险管理证书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粗体)。请咨询负责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55号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作总局办公室审查批准安全于2012年5月21日实施,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0月8日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同一时间。

国家安全监察局局长杨东亮

2012年7月17日

“危险化学品管理局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察总局令, 2012年7月17日公告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局第79号修正案,2015年5月27日命令)

第1章总则

第1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业务活动,以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本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作业)。

这些措施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和城市燃气的商业活动。

第3条国家实施危险化学品操作许可证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营业执照)。未经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以下危险化学品业务活动,无需取得营业执照: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品化学品;

(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者从事港口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申请,两级认证和地域监督的原则。

第5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和监督国家营业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批: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爆炸性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管理的企业; (5)省级公司(分公司)和中央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地区。

(6)拥有储存设施以运行除剧毒化学品和爆炸性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级别发布机关负责审批和发放第三条以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本条款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营业执照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

第二章营业执照申请条件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登记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操作和存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