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虚假标注销售公司

发布日期:2019-10-02 21:12:36 浏览量:1次

食品标签不合格

《食品卫生法》第21条。

我认同。

第21条:成形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根据产品名称,产地,工厂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根据包装标签中的不同产品进行标记或产品手册。主要成分,保质期,食用量或使用方法。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规格不得夸大或错误。

食品包装徽标必须清晰易辨。在国内市场出售的食品必须带有中文徽标。

第46条违反了本法的规定,异形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记或产品规格未在制造日期,有效期,等,或违反规定。带有中文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如何适用法律(2012)

黄玉林的《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和说明有以下特殊规定:(1)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有标签,并在标签上标明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十类法律事项。 (2)第48条规定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三项要求:首先,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包含虚假或夸大的内容,并且不应涉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其次,食品标签和说明应清晰,明显且易于识别。第三,如果食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中规定的内容不符,则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3)第51条第2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健康功能的食品的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不得包含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且内容必须真实。它应规定适当的人群,不合适的人群,功效成分或签名成分及其含量;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和说明一致。 (4)第66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带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食物的来源以及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信息。 《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了“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的生产和经营,以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的情况。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物品,罚款等行政处罚。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如何运用法律调查和处理相关食品案件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是,只有《食品安全法》第86条仅适用于没有生产和经营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预包装食品带有标签,但内容不完整,则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食品标签的伪造产地,假冒的工厂名称,假冒的生产日期等,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原因是:制定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标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至三十五条。第二种意见是,只要食品的标签或使用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或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就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调查和处罚,包括:1.没有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 2,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不全; 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和说明包含虚假和夸大的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和净含量与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不一致; 4.食物的标签和说明涉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5.食品标签和说明不清晰,不明显且难以识别。 。原因如下:第一,以上五起案件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受该法第86条第2款的追究。其次,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工商部门没有约束力。第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标签规定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违法行为。第三条意见是:(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对下列四种情况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调查和处理:1 。没有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 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完整; 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和说明包含虚假和夸大的内容,以及生产商,生产日期和净价。食物的内容与标签和说明的内容不符;标签,说明不清晰,不明显且难以识别(2)食物中含有s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物的物质,并且标签或说明与疾病预防和控制功能有关

食品标签上地址是否必须与营业执照上一致,而且是一模一样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不得包含虚假或夸大的内容,并且不得具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生产商应对标签上的内容和说明负责。

应注明生产者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扩展名:

第3节标签,说明和广告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67条预先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标签应注明以下内容:

(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成分或成分清单;

(c)生产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四个)保质期;

(五个)产品标准代码;

(六)存储条件;

(七)国家标准名称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8)生产许可证号;

(9)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应指出的其他事项。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要和辅助食品也应标明主要营养素及其含量。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了标签事项。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在其中注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有效期以及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大宗食品的容器和外包装。 。

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第70条食品添加剂应具有标签,说明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规定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中规定的项目,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剂量和用途,并上载“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71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不得包含虚假内容,并且不得具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制造商应对标签和所提供说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应清晰明了。制造日期,保质期和其他物品应标记并易于识别。

与标签或说明内容不符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得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标签上显示的警告标志,警告说明或注意事项出售食物。

第73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包含虚假内容,并且不得具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可能不会以收费或其他优惠的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物。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特殊食品,例如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的配方食品和婴儿配方食品。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具有科学依据,并且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伤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清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调整和公布。理事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保健食品原料清单应包括原料名称,成分数量及其相应功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列出的原料只能用于生产保健食品,而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但是,如果首批进口的保健食品中补充了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营养物质,则应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其他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