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变更、注销应该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发布日期:2018-10-24 11:14:42 浏览量:132次

重庆工商执照代办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所有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签署的所有投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所有投资者的认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书”副本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副本;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要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资本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初始出资为非货币性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完成产权转让手续的证明文件;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聘任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应当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8)公司住所证明;
(九)“企业名称(商号)预先批准通知书”。
(十)国务院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副本;
(十一)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副本。
  
  变更以下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证)件:
  变更名称
注: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决定或者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5)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
(6)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改名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副本。
  变更住所
注: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居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5)改变后的居留证件;
(6)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七)国务院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副本。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表;
(三)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立即解雇的法律代表和新法定代表人办公室文件;
(五)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国务院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副本。
  变更注册资本
注:注册资本增加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购新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Y支付出资。注册资本的减少,应当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书。
(三)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主要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Iv)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更改的决议或决定;
(5)修改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报纸上公布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书(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八)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真实副本;
(九)国务院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副本。
  变更实收资本
注:公司变更缴入资本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并应当自缴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股东(发起人)出资说明书;
(三)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Iv)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更改的决议或决定;
(5)修改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变更经营范围
注: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改变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化的业务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应用程序。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五)在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国务院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副本;
(6)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7)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改变必须报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并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公司类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五)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营业期限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五)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副本。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股东(发起人)出资说明书;
(三)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Iv)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更改的决议或决定;
(5)修改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六)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
(七)股东姓名、名称变更后的主要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副本;
(8)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变更股东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转让股权。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加盖公章的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二)公司签署的股东(发起人)出资说明书;
(三)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Iv)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更改的决议或决定;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付证书;
(6)修改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真实副本;
(九)国务院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要求变更股东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副本;
注: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转让股份的,不必提交第四、五项,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裁定。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注: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
(二)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清算组成员申请确认通知;
(4)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五)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Vii)刊登取消通知的报章样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下列项目提交的文件(证书):
  公司章程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Iii)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五)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国务院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副本。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说明”;
(四)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向董事、监事、经理提交变更决议、决定和其他有关材料;
(5)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
(四)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签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副本;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撤销分公司备案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公司变更分公司名称备案
(1)授权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副本的名称分支;
(二)分支机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设立、变更、注销分公司后,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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