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金作假
发布日期:2019-12-23 20:14:51 浏览量:1次
公司成立的虚假注册资金有多少种常见情况
分述如下。 (1)虚假注资。虚假注资就是借用其他资金,注册之后再抽逃出去,致使新注册的企业成为一个名不符实的虚壳。 (2)多头注册。多头注册就是到了税收优惠期限就另行注册。企业经营到一定年限,特别是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到期后,就重新注册一个公司,继续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达到避税或逃税的目的。 (3)虚假资质。虚假资质的主要表现是:利用满足国家税收优惠条件的资质,逃避国家税收。比如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福利企业资质和开发区资质等。 (4)虚假信息。虚假信息的主要表现是:伪造公司注册登记信息。一些企业在注册时除了资金是虚假的外,为了翻越注册“门槛”、规避责任、逃避打击或达到其他目的,其法人代表、注册地址、会计人员等重要企业信息也有虚假的。 追问: 如何做分录呢?
公司注册资金可以修改吗
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2、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盖章)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4、股东会决议(打印、股东签章)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6、验资报告7、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限以股权出资)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限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增资)9、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公司盖章)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报纸公告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证明(原件)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朋友要开公司,咨询下公司注册资金可以作假吗
不是很明白你说的注册资金作假是什么意思!首先现在注册公司是不需要注册资金实缴的,如果您想注册资金是100万,那么注册的时候直接写100万,但是在公司章程里面会约定好注册资金什么时候实缴到位,一般是10年20年内实缴到位,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公司注册资金能更改吗?
企业注册后注册资本可以依法变更,依据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现在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可以随意填写吗?
注册公司时注册资金不可以随便写,工商局会验资的。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的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这一变化,使得在注册公司填写注册资本时有了很大的灵活性。对于新设公司的创业者,是一项重大利好。
但是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的老板说“ 我先填它个一个亿!”
但是要知道,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而需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债务有一个多亿然而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那么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由此可知,注册资金虚高,而股东自身承受能力不够就会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
扩展资料
注册资本应该怎么填写合适:
(1)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确定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实缴出资的承诺。
(2)递增为妥,可以做增资,公司在创业初期,注册资本设定可以适当少些,等到后期公司规模扩大,企业有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以及业务所需时再做增资处理。
(3)行业为准,同行标准有很大的参考意义,不同行业对于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建议创业者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网上查询同行业,参考同行业者的注册资金。
参考资料:注册资金_百度百科
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如何定性
案情:程某系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以法人股代表人的身份通过温某向工商局申请设立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物业管理等。由两股东(法人)拆借资金2000万元,通过某审计事务所用于验资。公司成立三日后又拆借2000万元以承兑汇票形式还款给两股东,致使公司资本为零。后其弟(另案处理)在程某并不知晓的情况下通过假转股协议,将该公司的法人股变更为其岳父名下。公司注册资本仍为零。数年后公安机关在针对程某另一家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侦查(此案查无实据)时,程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设立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时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事实而案发。 分歧意见:关于本案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在申请设立和变更公司登记过程中,以向他人借款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出资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起诉。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实质特征在于行为人在设立公司时拥有注册资本,却不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履行足额交纳出资的义务,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从而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实施该罪通常不采取欺骗手段,所以刑法并未把欺诈手段规定为该罪的法定要件。本案中程某涉嫌的犯罪行为完全不符合上述特征,认定虚假出资罪不能成立。程某的行为表现为虚报注册资本,即实无资本而谎称有。行为人向其他单位借款不是为了出资,而是用于验资,以欺骗公司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正因为如此,验资后,行为人立即拆借资金归还原出借人。二次拆借仍不是为了出资,而是骗取登记,所以公司成立后仅三日就又将二次借款归还原主。在以后申请公司变更登记中,同样是在没有资本的情况下,采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谎报有注册资本,骗取了公司变更登记,致使该公司资本自始至终为零,应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其次,虚报注册资本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属于轻罪,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对于轻罪中属于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起诉。本案中后来的弄虚作假、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系其弟(另案处理)所为,有关设立和变更公司登记拆借资金等具体情况程某并不知晓,所起的作用不大。且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案中,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应予追诉情形。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程某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属于“情节较轻”。此外,程某对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具有自首情节。本案中,公安机关是针对程某成立另一家公司时,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立案侦查的,后此案查无实据。在侦查中程某如实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设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时,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罪行。该罪与借以立案侦查的虚假出资罪,属于异种犯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以自首论。 此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程某涉嫌的犯罪本身就属于轻罪,具体犯罪情节又较轻,应予免除处罚。 (作者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授)
别人让我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六千万,可是是假的没钱,我会有什么后果?
不是假的吧,如深圳现在注册公司是认缴制,六千万不用实缴,不用验资,是正常的,不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