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高低

发布日期:2020-01-11 09:17:50 浏览量:1次

公司注册资金的高低代表什么

你可以承担的责任比如100W最多承担50W的债务

注册资本 公司_规定 企业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的高低,有什么优势,略势呢?

优势,注册资金大,公司实力的债务偿还能力的体现。税收上10万和500万同行业,同样的税率,税收主要看收入,而不是注册资金,所以基本无区别。注册资金小,公司运作灵活,资金压力不会太大,适合刚起步的创业者,不足之处是承受风险能力较弱。很多大的项目或大宗贸易因本身实力不够,偿还债务能力不强,通常没法做到。如只是在商城上卖商品,注册资本也不需那么大。建议注册资本50万,50万还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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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高低有什么好处坏处

这个肯定是越多越好,别人合作主要看重的也是你的实力,而且现在降低门槛了,可以先注册,后出资,出资时间根据自己情况设定,不得超过经营期限。

注册资本高了好还是低了好?

有人说:注册资本过高,使得注册资本流动性不强,降低了资本使用率。。。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注册资本与流动性没有关系。流动性与资产性质相关,即货币资金、可快速变现的现金等价物(如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这些资产流动性较强,而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流动性较差。也就是说,流动性是评价与衡量资产的,而不是实收资本(注册资金在这个账户核算)。

注册资金多少,取决于两个因素:

1)经营业务需要。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金需求与普通制造业的注册资金需求肯定不一样。有些行业,如汽车制造业,国家有注册资金门槛限制,低速汽车中的低速货车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

2)企业信誉需要。注册资金是企业的有限责任限定,或说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能力,注册资金越大承担能力越强,一般信誉也就越高。

注册资本后注册的这些钱不能拿来继续经营?

这些资金就是用于企业经营的,这点,你的理解是正确的。企业经营的资金来源分为两部分:

1)所有者权益,含实收资本(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投资大于注册资金的部分)、盈余公积(企业利润形成)等;

2)负债,即短期或长期借款(银行贷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高低如何界定

草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 对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正方观点:赞成草案上述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相对于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规定,草案将其降为3万元,有利于降低公司设立成本,鼓励低收入阶层投资创业。 反方观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常厚春: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与国际惯例不符。3万元和10万元在量上有多大区别?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应该由股东大会自己决定,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折中观点:同意降低最低注册资本,但应增加规定股东不能按时缴足注册资本时的责任。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俞学锋:草案关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比较好,但是应该在把注册门槛降低以后,规定如果不能按时缴足注册资本时的股东责任。建议补充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足额缴纳外,还应该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争论五:公司对外投资要不要限制 草案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正方观点:赞成草案有关企业对外投资的限制性规定。 任玉奇:企业对外投资的比例过高,会导致社会资本虚增现象,影响国家统计的真实性和宏观决策,同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反方观点: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比例没有意义,应当取消。 蒋祝平委员: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应当取消。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实际上既很难实施,又无作用。因为一是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动态的变量,依此作为判断公司对外投资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束缚公司的投资自由,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优化配置;三是这一限制在实践中也很难进行监管。现行公司法规定了50%%的限制,实际上很多公司都远远超过了。此外,本条中还有“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的规定,说明公司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这样限制也没有作用。 折中观点:对外投资比例改由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 闻世震委员:公司向外投资是企业的自主权,仅仅用企业净资产的比例来约束是不够的,因为企业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企业资产是动态的。本法可以规定企业投资由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 争论六:要不要同时规定工会和职代会 草案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重组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正方观点:各类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都应当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职代会和工会不能互相代替。 周玉清委员:在各类所有制企业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与现行劳动法和工会法关于职代会的内容是相衔接的。有的同志对在非公企业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心存疑虑,这完全是不必要的。从理论上看,第一,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也是国家的主人,理应在法律上得到体现。第二,这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需要。第三,这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全国已经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指导性文件,在各类所有制企业里推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效果都很好。 杨兴富委员:我们经常说,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的,而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来实现的。工会与职工代表是两个不同的组织,两者不能互相代替。 反方观点:将公司职工必须组织工会改为可以组织工会;职代会和工会没有必要都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英伟:草案有关于工会和职代会的规定,在国有企业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在私有企业就有一个问题了。我的企业是外资企业,其中在上海的企业管理层有几百位员工,这些员工不愿意组织工会,因为这些人是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认为没有必要有工会。草案现在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有些人就解释为必须要组织,建议修改为“公司职工可以依法组织工会”。 俞学锋:我国已经有了工会法,在工会法中强化了工会在公司中的地位,因此在本法中不必再提职工代表大会。另外,实际上工会和职代会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一样的,如果在公司法中既提工会又提职代会,不利于实际操作。 折中观点:对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区别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公司民主管理问题,当前是一个热点问题。在规定上应该有所区别,对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应该是一个强制性规定,因为国有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对健全。但是对非国有公司来讲,职工民主管理不应该作为一个强制制度,而应作为一个选择性的制度。

一个企业注册资本的高低能否体现出公司的整体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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