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被法院冻结 能注销公司吗

发布日期:2019-11-04 10:05:51 浏览量:1次

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被法院冻结,公司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工商机关会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投资利益或股权被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冻结该投资利益或股权的转让,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利或股利。

冻结 财产_被执行人 查封

公司股东股权被冻结后,公司法人转移公司财产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扩展资料:

冻结财产的要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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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被冻结后,还可以受让其他股东股权吗?

股权冻结的定义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股权冻结后的股东权利

基于出资的股东权益是结合了多种权利的一揽子权利。它包括自利和互利。所谓的自我利益权,即股东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受益权是指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议权和表决权。

冻结股本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红利)和处置股本(股权转让或股本质押),以防止股本收入的不当损失并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而股权冻结并未否定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使。股东可以根据股东的身份行使互惠权。

可以看出,在法院冻结期间,股东仍然可以行使互利权利(召开股东会议,投票权,参与权,选举和投票权,知情权,股东代表权等);新股的认购权不在冻结范围之内。在股票被冻结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出于自身利益测试新股的认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