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注销的

发布日期:2019-11-26 13:48:52 浏览量:1次

法院审理企业注销未清算案件债权人需提供哪些证据

在实施企业破产法之前尚未执行的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具体适用情况如下:第一条债权人,债务人或投资人向破产管理人申请重组或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人民法院接受:(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者投资人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申请重组;并应遵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权人在债权人宣布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宣布破产之前已提出重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的规定; (4)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申请和解。第二条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前未通知不良行为人或者未作出回应的,另一方撤销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从企业破产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第18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律,未在期限内通知或答复即视为合同终止。第三条设立清算组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没有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企业破产管理人的审判的行政决定》,迅速任命一名管理人。第四条债权人主张抵消债权债务的,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了在实施《企业破产法》之前,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进行了抵销。第五条未解决的破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区分破产费用和互助债务,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清偿。第六条人民法院未宣布债务人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债权。宣告破产的,在执行《企业破产法》之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认债务人的权益。第七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宣告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如果尚未这样做,债权人应直接向管理人报告。第八条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报告期内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另行声明。第九条债权人对信用证上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已裁定反对异议。债权人起诉债权人有争议的债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以确认债权。第十条债务人的雇员对清单有异议的,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接受。企业破产法》。但是,人民法院已裁定反对异议。第十一条: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债权的,除《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具有表决权。但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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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允许企业注销

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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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注销,能否终结诉讼?

诉讼无法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