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未结公司能否注销
发布日期:2019-11-26 22:28:44 浏览量:1次
法院审理企业注销未清算案件债权人需提供哪些证据
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或者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三)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四)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和解。第二条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未通知或者答复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从企业破产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通知或者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三条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清算组为管理人。尚未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第四条债权人主张对债权债务抵消的,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经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抵消的除外。第五条对于尚未清偿的破产费用,应当按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清偿。第六条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债权利息;已经宣告破产的,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法律规定确认债权利息。第七条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由人民法院将相关申报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尚未申报的,债权人应当直接向管理人申报。第八条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补充申报。第九条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第十条债务人的职工就清单记载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第十一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以外的事项享有表决权。但该债权人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经表决的事项主张行使表决权,或者以其未行使表决权为由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二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裁定尚未作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定。第十三条债权人对于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已经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诉程序继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议。债权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裁定或者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裁定不服,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裁定有异议,已经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诉程序继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四条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的职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破产人所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调整。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再适用。
案件立案后公司注销的诉讼主体身份
企业取消注册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标的不再存在,不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方。因此,通常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诉讼的主体:1.企业注销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承诺由企业注销后剩余的债权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将约定的清算对象或者第三人作为被告,并承担清算责任。 2,企业被注销,未清算注册。第三方答应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起诉清算对象或应允债务人,并要求他们承担清算责任。两者是共同被告,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解决的责任。 (三)注销企业为债权人的,有权利义务承担者的,可以直接变更为诉讼标的;如果无权利或义务承担者表明他将不参与诉讼,则诉讼将终止。这里提到的“清算主体”应根据注销企业的性质来确定: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是企业的创始人,部门或投资者;合资企业是每个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公司章程规定的清算,或者由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作为清算对象;如果不能在股东大会上选择清算组,则以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如果未成立清算组,则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当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并设立专门的清算委员会。没有设立专门的清算委员会的,以中国股东为清算对象。为此,您可以根据公司性质确定清算科目-诉讼赔偿的科目。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在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以下职权:(一)清算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 (三)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突出业务; (四)清算过程中所欠税款和所产生的税款; (五)清算债权和债务; (六)结清债务后处理公司剩余资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债权人宣告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报告中,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清算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公司的资产分别用于清算费用,雇员的薪水,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还清欠的税款以及还清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一些份额按比例分配。在清算期间,公司可以生存,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业务活动。公司性质
公司注销了,还能被起诉吗
公司名称和法人的取消表示该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不能用作诉讼主体。如果公司已经进行了清算或破产程序,则该公司的债务被视为已处理。尚有欠款的,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作为诉讼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该企业法人为依法清算注销前的当事人;依法不经清算取消的,由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当事人。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注册管理规定》
七,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因其他原因停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21条公司法人进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机关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完成登记证明。清算债务或清算机构负责清算债权和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机关批准,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取消登记。
第22条企业法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如果在6个月内未开始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在6个月内被视为关闭,登记机关应当收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将银行登记通知银行登记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