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清算即注销怎么起诉

发布日期:2019-10-23 08:55:46 浏览量:1次

股东未经合法清算注销公司后,应怎么办

在B向A公司提出索赔之前,A公司已正式取消了工商行政管理。客户不知道取消事宜,但是调查公司A仍然留下了一些工业机器。现在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我经常遇到这种现象。公司被取消,但公司财产仍然存在,或者公司未经法律清算就拥有处置公司的财产,财务人便走了。发生诉讼纠纷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地方人民法院的实际运作不一致,有的缺乏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直接的法律关系,可以驳回债权人对股东的诉讼。一些公司和股东对于共同被告,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股东应承担补充责任:当股东被列为被告时,一些法官应在期限内履行清算责任,有些人应当判断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不适用。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有几种情况排除了股东责任的限制:(1)如果没有到位投资且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则股东的个性法人可以被否定,股东应承担无限责任。 (二)未到位,但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的,由股东承担虚假范围内的责任。 (3)撤回资产时,股东应在撤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前两种情况发生在公司成立阶段,第三种情况发生在公司运营阶段。作者认为,此案的特殊情况是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注销必须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通知债权人要求债权,等等。否则,即使被注销,股东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号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的登记,对注销公司作出了具体规定。清算程序的违法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解散后,对公司财产股东的恶意处置,在公司解散后,将公司的财产恶意处置给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向股东索偿相应的债务。 (2)公司未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公司解散后,未经法律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欺诈手段取得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给债权人,股东或清算组造成损失该公司的债务是必需的。 (3)如果清算组未能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而尚未获得债权人清算的公司的决议被解散,则股东应组成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并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此处的公告还必须是国家/地区或公司注册的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清算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履行债权,未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4)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成立清算组,从而导致折旧,

公司注销了,还能被起诉吗

公司名称和法人资格的取消,表明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不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如果公司经过清算或破产程序,则认为公司的债务已得到处理。未清债务的,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时,应为依法清算的企业法人当事方;不依法清理的,予以注销。公司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投资者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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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注册规定》

第七章取消注册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因其他原因停业,被吊销,宣布破产或终止营业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或审批机关的证明文件。清算债务,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机关批准,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存入存款的银行。制造。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六个月未开始经营活动或者一年停止经营的,视为关闭。登记机关应当收取企业法人的业务。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通知正式银行注销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注册管理规定》

案件立案后公司注销的诉讼主体身份

注销企业后,法人资格被终止,诉讼主体的资格不存在。它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方。为此,一般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诉讼主体:1.企业注销时,由债权人或第三人承担企业注销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下的债权人债务。 ,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单位或第三人为被告,并承担清算责任。 2,企业注销未清算,第三方承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中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起诉清算实体或向债务人承诺并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两名共同被告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解决的责任。 (三)注销企业是债权人的,有权债权的,可以直接将其变更为诉讼标的;没有权利义务的人或者有权利义务的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止诉讼。这里提到的“清算主体”应根据注销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的“清算单位”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是企业的初创单位,部门或投资者;合资企业是每个投资实体;子公司为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实体”是全体股东;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实体;如果股东大会不能选择清算组,则以派出成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的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未设立清算组的,清算单位为各方的股东。不存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国当事人的,中方股东应当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并成立专门的清算委员会。如果未成立专门的清算委员会,则中方股东为清算实体。为此,您可以根据公司性质确定清算对象,诉讼赔偿对象。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完成的业务; (四)清算过程中所欠税款和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债权人宣告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报告中,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偿还所欠税款,还清公司债务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的份额分配。部分份额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