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的员工处理方案
发布日期:2019-10-29 10:07:08 浏览量:1次
公司部门撤销,怎样处理人员合法
[案情介绍]冯先生2007年进入浦东新区某跨国物流公司,担任该公司的空运部门经理,月薪4万多元,主要负责上海至新加坡航线以及上海至澳大利亚航线的海运业务开发和管理工作,公司同时经营国内和国际间的公路运输以及空运业务。2008年上半年开始,冯先生所在的这家公司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空运业务急剧萎缩,到2008年底,海运部门严重亏损。公司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暂时停止公司的空运业务,撤销公司的空运部。空运部共有四名操作,两个副经理和一名经理,经过协商,四名操作和一名副经理转岗到陆运和海运部门,一名副经理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只有冯先生还在坚持不同意公司的调整。公司就此与冯先生协商了多次,并且先后发了三次书面通知给冯先生,先后两次分别调整其岗位为业务开发部业务开发助理经理和海运部助理经理,按照公司的薪资管理制度,不同的岗位薪资不同,所以新的岗位薪资也有所调整。但是冯先生坚决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双方僵持了两个月后,依旧没有达成一致,公司遂书面通知冯先生,由于公司业务调整,撤销空运部,在不能与冯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决定解除与冯先生的劳动合同,并且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给冯先生。冯先生收到公司退工单后,第...[案情介绍]冯先生2007年进入浦东新区某跨国物流公司,担任该公司的空运部门经理,月薪4万多元,主要负责上海至新加坡航线以及上海至澳大利亚航线的海运业务开发和管理工作,公司同时经营国内和国际间的公路运输以及空运业务。2008年上半年开始,冯先生所在的这家公司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空运业务急剧萎缩,到2008年底,海运部门严重亏损。公司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暂时停止公司的空运业务,撤销公司的空运部。空运部共有四名操作,两个副经理和一名经理,经过协商,四名操作和一名副经理转岗到陆运和海运部门,一名副经理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只有冯先生还在坚持不同意公司的调整。公司就此与冯先生协商了多次,并且先后发了三次书面通知给冯先生,先后两次分别调整其岗位为业务开发部业务开发助理经理和海运部助理经理,按照公司的薪资管理制度,不同的岗位薪资不同,所以新的岗位薪资也有所调整。但是冯先生坚决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双方僵持了两个月后,依旧没有达成一致,公司遂书面通知冯先生,由于公司业务调整,撤销空运部,在不能与冯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决定解除与冯先生的劳动合同,并且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给冯先生。冯先生收到公司退工单后,第二天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经依法审理并作出了不支持冯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请求的裁决。
[案例分析]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成为更多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选择,但是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单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都可以要求恢复的。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企业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39、40、41条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不能要求恢复了。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解除冯先生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由于空运部门严重亏损被撤销,必然带来冯先生等人原岗位不复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情况下,公司与冯先生几次协商,调整岗位,变更合同,但公司两次调岗均被冯先生拒绝,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这种情况下,公司支付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适用本条款也有严格的限制,不能任意为之,既必须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且该变化足以导致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同时还要满足协商调岗的要件要求,而不能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马上解除,这也是不对的,必须要有一个协商沟通调岗的过程,调岗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恶意调岗。譬如说用人单位若将财务人员调整到门卫或者后勤工作岗位,这种情况显属恶意调岗,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本案处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客观情况的认定产生了较大争议,作为员工一方在认可公司空运部严重亏损的同时,认为暂时的亏损不足以导致部门的关闭,但是公司认为亏损达到什么
样的程度可以撤销该部门,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个问题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可以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综合判断,对此员工无权提出异议,企业的这个观点也得到了仲裁的肯定,认为部门的撤销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范畴。 抛开案件本身,针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而言,也并非所有的违法解除都可以恢复,如果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恢复已经不可能,那么也不能恢复了,但是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注销应如何处理劳动合同
企业注销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每次服务一个月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到期;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3)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宣布失踪;
(4)依法宣布雇主破产;
(5)雇主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吊销或雇主决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议终止劳动合同,并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遵守本法第40条的规定。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5)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的条件外,如果劳动合同已续签且雇员不同意续签,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根据合同的规定终止。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本法第44条,第四和第五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应当按照单位劳动者的工作水平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少于六个月的期限少于一年的,应以一年为基础;少于六个月的,应当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工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市政府或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职工的平均月薪。向雇主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支付的金额,支付的经济补偿期限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内该雇员的平均工资。

公司注销后工资怎么处理
无论公司是否解散,员工的工资都不能少,即使破产了,清算也要优先由员工来清算,这样公司才能不影响员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