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注销分公司也要注销吗
发布日期:2019-10-29 22:25:00 浏览量:1次
总公司注销,分公司是否也就不存在了?
总部被取消,分支机构也被取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申请注销注册时,公司应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注销申请;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判决文件的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下令关闭或撤销公司的文件;
3,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人民法院或公司批准机关的清算报告备案和确认;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应根据行政法规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注销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一家拥有分支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注册,并且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注册证书。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49条:
分支机构被撤销公司依法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营业执照的,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分公司“营业执照”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批准注销登记后,应当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规定》

总公司可以随意注销之下的分公司吗?
总公司有权取消分支机构。

分公司注销需要注销税务吗?
首先,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取消分支机构。根据该决议,税务评估报告将由税务评估员制作。这是税务局的内部文件,纳税人看不到。要强调的是,有必要检查帐目,而不是清算部门的收入,而是检查是否已经支付了与审计部门有关的税费,是否违反规定,是否有欠款,并且该分支不是法律实体。无需发布清算报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文件如下:第一份《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第二个“指定(委托)”;根据《公司法》或行政机关作出的第三次决议或决定,责令关闭文件或法院的破产裁定;第四次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第五和第三次取消通知(首次公告发布之日后的第90天,即您的申请被取消的申请);第六税务部门签发的纳税证明;第七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符合本法第181条第(1)款,第(2)款,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如果解散了规定,则应在解散原因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人员组成。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