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的法律程序
发布日期:2019-10-31 07:46:48 浏览量:1次
我想把公司注销,需要哪些程序
1.工商局的记录:一般情况下,需要先向省级以上报纸报到,然后才能取消。 (在不同的时间可能有不同的要求。该报纸必须在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清算组报告。){}}百度:迅速注销
1,请携带以下材料提交给贸易和工业局:
1)申请取消公司注册: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申请取消注册,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我在此对真实性负责。
清算组负责人的签名:
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的签名:
公司印章:
日月
2)注册编号:名称
3)公司类型
4)清算组成员记录确认书编号
5)申请取消注册的原因
6)债权和债务{{ }} 7)债务和债务清算结束
8)分行是否已完成注销注册程序
9)外国投资是否已清理
10)公告,公告报纸名称,公告日期
2,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说明
(1)公司注销申请书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名(盖有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以及指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我);应当说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受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
(3)清算组“提交确认通知书”的成员。
(4)根据《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提交给股东大会的决议,由
名代表签署,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由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自然人除外)股东盖有公章。
★以上材料应包括:公司的取消决定和取消原因。
★如果法院决定解散或破产,而行政机关下令将其结案,则应提交法院的决定或行政机关结案的决定。
★如果公司注册机构违反《公司注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取消公司注册,则应提交公司注册机构决定撤销公司注册机构的注册。公司。
(5)已确认的清算报告;在提交给股东大会的决议中,由代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签字,股东为自然人自行签字,除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均加盖公章。
(6)发布报纸报告以获取取消通知(公告期限必须至少为45天)。
(7)法律和行政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副本。
★如果未注明上述项目,则应提交正本。如果提交了副本,则应标记为“与原件一致”,并且公司应加盖公章。
首先,取消税款:
1,1)的顺序是:首先取消国家税,地方税:结清发票,结清税款,退还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或随着本章的取消而被取消,您可以在时间到了时去工商局取消营业执照。
2)询问您的主管(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专家,您可以在税务局找到它),他会告诉您所需的信息,因为在取消交易时,一般的国税必须检查帐户,调查后,填写表格,在特别经理签名后,您可以携带税务登记证和纳税申报单的副本(因为通常每月注销一次国家税) ,一次应为零声明,当然,可能没有人可以处理它。
2,税务机关

公司注销程序的注销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工商局依职权注销公司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内容
第1章一般原则
第2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
第1节的设立
第2节组织
第3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第4节“国有公司的特殊规定
{ {}}第3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4章成立有限公司的组织和组织
已建立第1节
第三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股份
第1节股票发行
第2节股票转让
第6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7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C公司财务,会计
第IX章合并,分离,增资,资本削减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11章外国分支机构公司
第12章法律责任
第13章补充条款
第10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180条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期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已经解散;
(3)由于公司合并或分离而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其关闭或吊销;
(5)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解散。本法第183条。
第181条如果公司具有本法第187条第(1)款的情况,则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生存。
公司的公司章程应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修改。有限责任公司应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公司应享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的表决权。超过两个通过了。
第182条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如果继续生存下去,将会给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它将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超过10%的投票权。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183条本法第181条第(1),(2),(4)和(5)款要求公司成立。如果已解散,则应在解散原因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人员组成。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
第18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1)清理公司的资产并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2)通知,宣布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完成的业务;
(4)清算过程中所欠的清算所税和所产生的税;
(v)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还清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
债权人对索赔的声明应说明索赔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索赔报告期间,清算组不得清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