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注销后谁为诉讼主体
发布日期:2019-11-03 10:15:32 浏览量:1次
企业被强制注销营业执照后是否还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企业不参加年检的,由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执照,并具有诉讼资格。该企业已取消注册以获得业务资格,必须清算。通常没有任何要求取消营业执照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说,人民法院不应该撤销当事方之一的营业执照,并且已经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并裁定拒绝起诉该问题: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发京〔2000〕23号公开日:2000-1-29实施日期:2000-1-29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院[1999]赣京中字第193号要求报告已收到。经研究,答复如下: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和第4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被撤销的,由其所在单位开放。 (包括股东)或者法人组织的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在清算期间,公司民事诉讼的资格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营业执照资格为由撤销起诉。民事诉讼主体。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芦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并要求增加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允许增加公司股东参加共同被告的诉讼并承担清算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以及如何确定其民事诉讼状态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0] 24签发日期:2000-1-29执行日期:2000-1-29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贵院“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状态”的信息。经研究,答复如下: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违法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程序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完成后,企业法人应予以销毁。因此,在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直至注销登记之前,公司法人仍应视为尚存,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公司法人的下落不明,无法通知诉讼的,债权人应当起诉被撤销营业执照的被告,人民法院也应当给予许可。开办单位具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情况,如果没有为避免债务状况而进行的投资不足或资产转让,则只能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并承担诉讼责任。清算责任。可以按照上述精神处理医院要求中涉及的问题。这个复杂

公司注销了,还能被起诉吗
公司名称和法人资格的取消,表明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不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如果公司经过清算或破产程序,则认为公司的债务已得到处理。未清债务的,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时,应为依法清算的企业法人当事方;不依法清理的,予以注销。公司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投资者为当事人。
扩展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注册规定》
第七章取消注册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因其他原因停业,被吊销,宣布破产或终止营业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审批机关的证明,完成证明。清算债务,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机关批准,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存入存款的银行。制造。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未开始经营活动或者已经停止经营一年的,视为关闭。登记机关应当收取企业法人的业务。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通知正式银行注销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清算后的债务由谁承担法律依据
在公司破产和清算后,债务将按顺序偿还,不足以偿还的信贷将不被偿还。
一般来说,公司在法律上已被注销,责任主体不存在。但是,如果公司的设立和注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公司的原始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对无人认领的索赔承担责任。
《公司破产法》第37条清算组提出了一项破产财产分配计划,该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并批准,并报告给人民法院以执行。
优先支付破产财产的破产费用,并按以下顺序支付:
(1)破产企业欠的工资和劳保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3)破产索偿。
破产财产不足,无法按比例偿还相同的和解要求。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时,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结束后,无人认领的债权不再清算。
扩展材料:
公司法司法解释(2)
第22条
公司解散时,资本股东未缴纳的出资,视为清算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股东尚未支付的出资额,包括到期未付的出资额,以及分期支付的到期期限。
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声称,未付资本的股东和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将对未偿还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或债权人提出索赔,则对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的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0%的时间超过180天)清算组成员根据前款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公司已完成清算和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向清算组成员和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接受。
参考:《搜狗百科全书-公司破产法》
参考:《搜狗百科全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