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业注销还需给员工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9-11-04 12:55:15 浏览量:1次

公司停业 员工赔偿问题

我想问一下我们是否不会像这样去领域。如果是这样,似乎我们要为一年的工作时间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一个月的工资是根据工作年数确定的,六个月不满。)一年的价值,少于六个月的补偿金,为期半个月)

既然关键人物没有说他被解雇了,您将暂停营业以进行整改。实际上,这是一个破产。 (可以)

如果补偿是半个月,那么工资是基于实际工资或合同规定的较低工资(不包括在奖金中)(应为平均工资)

注意:您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这些基础可以作为解决您的问题的依据(相信,别忘了给分)

第41条是以下情况之一,要求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20人以下,但占该行雇员总数的

%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在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应将减产计划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1)根据企业破产法,需要进行翻新;

(2)生产和运营非常困难;

(3)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削减企业转换,重大技术创新或业务方法的调整

,减去人员;

(d)其他雇佣合同所基于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力不足。

裁员时,应优先考虑以下人员:

(1)与单位长期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与单位

建立定期劳工(3)家庭中没有其他受雇人员,并且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如果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任命人员,则应通知

已被解雇的人员,并优先考虑裁减人员相同条件下的人员数量。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法。

(2)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议终止劳动合同,并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c)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如果单位维持或提高了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续签条件,并且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则定期劳动合同应根据合同的规定终止。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本法第4条和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应予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应当按照支付单位工作年数的一个月工资

的雇员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少于六个月的期限少于一年的,应以一年为基础;少于六个月的,应当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市政府或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职工的平均月薪。向雇主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支付的金额,支付的经济补偿期限不超过十二年。

本文所用的术语“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工人平均工资。

当前情况是分支机构尚未提前关闭。据说在宣布这一天的那一天,工资将被通过,合同将在这一天被拦截。这是违反劳动法的吗? (《劳动法》规定,如果公司单方面终止违规行为,

劳动合同 本法_用人单位 规定

公司注销除员工工资经济补偿外还有什么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被注销的,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终止,由公司支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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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歇业停业而解雇员工,需要对员工提供补助吗

没有法律依据

第41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如果有必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20人以下,但占雇员总数的10%以上,则裁员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工会或全体职工解释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简化为劳动行政部门:

(1)根据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2)生产和经营中的严重困难;

(3)企业转换,重大技术创新或业务方法的调整,在劳动合同变更后,仍然需要裁员;

(4)其他工作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议终止劳动合同,并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遵守本法第40条的规定。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5)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的条件外,如果劳动合同已续签且雇员不同意续签,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根据合同的规定终止。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本法第44条,第四和第五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法律依据

第41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如果有必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20人以下,但占雇员总数的10%以上,则裁员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工会或全体职工解释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简化为劳动行政部门:

(1)根据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2)生产和经营中的严重困难;

(3)企业转换,重大技术创新或业务方法的调整,在劳动合同变更后,仍然需要裁员;

(4)其他工作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议终止劳动合同,并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遵守本法第40条的规定。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5)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的条件外,如果劳动合同已续签且雇员不同意续签,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根据合同的规定终止。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本法第44条,第四和第五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