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起诉股东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5 01:06:48 浏览量:1次

公司注销了,还能被起诉吗

公司名称和法人资格的取消,表明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不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如果公司经过清算或破产程序,则认为公司的债务已得到处理。未清债务的,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时,应为依法清算的企业法人当事方;不依法清理的,予以注销。公司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投资者为当事人。

扩展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注册规定》

第七章取消注册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因其他原因停业,被吊销,宣布破产或终止营业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审批机关的证明,完成证明。清算债务,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机关批准,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存入存款的银行。制造。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未开始经营活动或者已经停止经营一年的,视为关闭。登记机关应当收取企业法人的业务。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通知正式银行注销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

清算 公司_清算组 解散

劳动判决书下来后公司注销起诉股东需要什么材料

1.无论公司是解除破产还是清算破产,在完成法定清算程序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整体上已经完成,应适用于有条件的工商企业。部门依法取消公司注册登记,以最终消除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公司经合法程序清算并依法取消公司注册后,原则上,公司原股东将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2。公司解散,清算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清算程序,并适当履行清算义务。如果债务人被不当清算,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尽管该公司已经注销,但根据有关法律和上述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列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被告,必须偿还公司的债务。

3。起诉股东,并收集下列证据并提交人民法院:(1)被告身份证明材料。 (2)债务人解散后,没有法定清算程序或证明材料未能正确执行清算程序。如果公司解散,则不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就是说,人们会去大楼。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但未正确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清算组的工作人员编造了虚假的清算报告,财产状态为假,公司债权人被遗漏,并且公司的注册机构被欺骗以取消注册。 (3)债务人已完成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若干规定的第19条(II):“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现状公司解散后,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不依法清算,由公司的登记机关欺诈性地获得法人的注销,而债权人

的人民法院第20条声称,它对公司的债务负有相应的责任:“公司的解散应在公司清算完成后申请注销注册。公司应在不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取消注册,从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清算,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应在没有法律许可,股东或第一人同意的情况下取消登记。三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时承诺去公司。债务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声称对公司债务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超过两名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中一名或者多名承担民事责任,并主张其他人员应根据故障大小分担责任。它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全天候等待您_专业的团队

工商局依职权注销公司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内容

第1章一般原则

第2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

第1节的设立

第2节组织

第3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第4节“国有公司的特殊规定

{ {}}第3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4章成立有限公司的组织和组织

已建立第1节

第三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股份

第1节股票发行

第2节股票转让

第6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7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C公司财务,会计

第IX章合并,分离,增资,资本削减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11章外国分支机构公司

第12章法律责任

第13章补充条款

第10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180条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期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已经解散;

(3)由于公司合并或分离而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其关闭或吊销;

(5)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解散。本法第183条。

第181条如果公司具有本法第187条第(1)款的情况,则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生存。

公司的公司章程应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修改。有限责任公司应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公司应享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的表决权。超过两个通过了。

第182条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如果继续生存下去,将会给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它将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超过10%的投票权。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183条本法第181条第(1),(2),(4)和(5)款要求公司成立。如果已解散,则应在解散原因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人员组成。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

第18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1)清理公司的资产并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2)通知,宣布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完成的业务;

(4)清算过程中所欠的清算所税和所产生的税;

(v)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还清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

债权人对索赔的声明应说明索赔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索赔报告期间,清算组不得清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