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公司注销

发布日期:2019-11-08 17:55:44 浏览量:1次

工商局依职权注销公司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内容

第1章一般原则

第2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

第1节的设立

第2节组织

第3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第4节“国有公司的特殊规定

{ {}}第3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4章成立有限公司的组织和组织

已建立第1节

第三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股份

第1节股票发行

第2节股票转让

第6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7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C公司财务,会计

第IX章合并,分离,增资,资本削减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11章外国分支机构公司

第12章法律责任

第13章补充条款

第10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180条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期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已经解散;

(3)由于公司合并或分离而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其关闭或吊销;

(5)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解散。本法第183条。

第181条如果公司具有本法第187条第(1)款的情况,则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生存。

公司的公司章程应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修改。有限责任公司应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公司应享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的表决权。超过两个通过了。

第182条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如果继续生存下去,将会给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它将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超过10%的投票权。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183条本法第181条第(1),(2),(4)和(5)款要求公司成立。如果已解散,则应在解散原因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人员组成。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

第18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1)清理公司的资产并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2)通知,宣布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完成的业务;

(4)清算过程中所欠的清算所税和所产生的税;

(v)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还清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

债权人对索赔的声明应说明索赔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索赔报告期间,清算组不得清算债权人。

公司 清算组_注销 清算

零申报公司好注销吗

国家政策的门槛越来越低,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税收中有一个“零申报”。什么是“零申报”?零申报意味着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与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指出本期无应纳税事项。

“零申报”也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场景1:在公司成立之初,公司还不够成熟,无法进行零申报。有收入)

情况2:公司规避逃税行为,并进行零申报。

如果纳税人属于这种情况,有必要注意以下事实:连续三个月或一年的三个月零申报是不正常申报,将被列为纳税申报单。关键问题长期零申报税务机关将把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测领域进行评估。如果他们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隐瞒的收入和虚拟发票,则将受到惩罚。注销公司比下一种情况容易。如果您确定公司不会因为业务政策日新月异而尽快倒闭,那么税务局新的“黄金三人”制度将变得越来越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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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要求注销公司我该怎么办?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取消公司。也可以委托进行处理,并且需要法人签名。但要注意条件。取消股份制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有同意解散该公司的决议。法定代表人无权取消。如果股份公司的股东退出,则他们应具有相应的退出机制以回购其股票或股利。股东应由股东协商或单方面要求,股东应获得相应的财产。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法定或代理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的裁定,判决文件的解除以及公司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是否下令关闭或撤销公司; 3.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人民法院的清算报告或公司的批准机关备案和确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采取注销登记,关闭,注销,宣告破产,倒闭,因其他原因被注销,注销的企业法人身分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8条根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权力的负责人是法人。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