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公司

发布日期:2019-11-08 21:05:54 浏览量:1次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有哪些条款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经营;

(2)合伙协议应解散;

(3)所有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作伙伴在30天内没有仲裁;

(5)合伙协议中达成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依法撤销了营业执照,下令关闭或撤销该营业执照;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的解散,由清算人进行。

清算人由所有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一半以上的同意,可以在合伙解散后的15日内任命一个或几个合伙人,也可以任命第三方作为清算人。

如果自合伙解散之日起15天内仍未确定清算人,则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当执行下列事项:

(一)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结束交易;

(3)结清欠款;

(4)清理债务和债务;

(5)偿还债务后处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第八十八条清算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的解散通知债权人,并应当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提出债权。

债权人对索赔的声明应说明索赔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登记债权。

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可以生存,但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商业活动。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所欠税款和债务清偿后,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支付。 。一项规定被分配。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清算报告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合伙企业的登记。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在其存在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

如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债务。

如果依法宣布合伙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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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注销条件

撤销法律规定的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法》第85条,合伙企业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应解散:

(1)伙伴关系的期限到期,并且伙伴决定不重新运营;

(2)解散合伙协议;

(3)所有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作伙伴在30天内没有仲裁;

(5)合伙协议中规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营业执照已依法被吊销,被责令关闭或吊销;

(7)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有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由清算人清算。

清算人是唯一的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半以上的同意,可以在合伙解散后的十五日内任命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或者可以任命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如果自合伙解散之日起15天内仍未确定清算人,则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第87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项:

(1)清除合伙企业的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2)处理清算合伙尚未解决;

(3)结清欠款;

(4)清理债务和债务;

(5)在清偿债务后处理合伙企业的剩余资产;

(六)代表诉讼或仲裁中的合伙企业。

第88条清算人应自合伙决定之日起10天内将合伙的解散通知债权人,并应在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提出债权。

债权人对债权的声明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清算人应当登记债权。

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可以生存,但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89条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在支付清算费用和雇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以及所欠税款和债务之后,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进行支付。一项规定被分配。

第90条清算完成后,清算人应准备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清算报告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合伙企业的登记。

第91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始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在其存在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第92条如果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偿还债务。

如果依法宣布合伙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取消合伙制的材料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解除合伙企业的,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天内适用于原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所有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所有合作伙伴签署的清算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退税证明;

3,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4,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