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公司办理注销要求

发布日期:2019-11-09 10:06:41 浏览量:1次

2017年房地产评估公司成立条件

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十九条一级合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并加盖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章。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应为“房地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行政区划+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 (二)分公司负责人经登记后,有不动产记载不超过三年的房地产鉴定专职鉴定人; (三)分支机构有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3名以上;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5)评估内部质量管理,评估文件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体系健全。在分支机构注册的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人数。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登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所在地,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中央政府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登记机关。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的资格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并加盖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章。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应为“房地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行政区划+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 (二)分公司负责人经登记后,有不动产记载不超过三年的房地产鉴定专职鉴定人; (三)分支机构有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3名以上;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5)评估内部质量管理,评估文件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体系健全。在分支机构注册的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人数。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登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所在地,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中央政府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该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原证书复印件; (三)分行及分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登记副本

房地产 分支机构_评估 机构

公司注销之后,固定资产怎么处理?

1.营业税:房地产销售,转让财产的评估价格×5%

2,城市建设税:营业税×7%

3,教育附加费,营业税×3%{{} } 4,契税:转让财产的估计价格×3%

5,公司所得税:公司根据实际收入缴纳。

6,个人所得税:如果房地产受让方是公司的股东,则还应根据股利分配股息(转让财产的估计价格×20%)征收个人所得税{@}补充:根据政策,应在当地支付税款和发票只能转移到房地产部门。如果您的公司被取消,则对您的税务部门不负责任。由于尚未处理资产,因此不应批准资产注销。现在很好,加盖了公章,如何开票?您仍然必须与当地税务管理员协商以了解如何处理。我只能告诉你政策。具体实施取决于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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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与土地评估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批准,应当向资质许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报告机构的公章);

(2)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原件的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报告机构的盖章);

(4)出资证明书复印件(加盖报告机构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文件的副本(加盖报告机构的盖章));

(六张)全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证书;

(七份)固定服务营业场所的证明;

(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副本(带有报告机构的公章)和与评估质量管理的内部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评估文件管理,财务管理以及报告机构的信用信息;

(9)在申请批准的资格级别3的报告机制之前,通过房地产估价报告副本(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盖章机制盖章)在1份内完成随机抽样。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11条如果新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则应提供第10条第(1)款,第(3)项至第(8)项。

新建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格等级应被批准为三级资格,并具有一年的临时期限。

第十二条:一级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办法第十条。文章中指定的材料。

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审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受理申请之日起,将初步审查意见和所有申请材料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第二,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应当由所在地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具体的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法律。

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准入许可决定的,将准予许可的决定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影响。

如果房地产评估机构失去了资格证书,则应在公共媒体上宣布无效后,再申请替代。

第15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格有效期为3年。

在资格的有效期届满且房地产评估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时,应在30天前向资格许可当局提交续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