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注销责任主体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9-11-14 18:19:27 浏览量:1次

公司注销后,股东还有哪些法律责任?

作为一种独立的组织,公司对所有资产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仅对其投资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换句话说,公司的职责与股东的职责完全分开。即使公司的全部财产未能完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的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根据此理论,在公司合法取消该程序后,该公司便失去了其法人资格,并且公司和股东均不对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行为,则很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持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务。”这是为了使债权人发现公司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它可以为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提供强大的法律依据。但是,《公司法》第20条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本条的适用仅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原则。 “。根据现行公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注销公司后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概述如下:1.股东出资的瑕疵《公司法》要求股东保持资本并维持真实和完整的资本,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股东贡献不真实的行为,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资金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对于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第二十二条>“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号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财产损失时,债务,债权人主张在公司成立时未支付的股东和其他股东,或者如果发起人承担债权对未清偿资金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撤资除公司资本真实,完整外,还应遵守《公司法》。声明,如果股东出资,然后提取和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则缺乏履行公司绩效的能力显然违反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公司资产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本提取或提取后,股东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下限的,该公司不符合设立该实体的资格,股东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公司的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公司应通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已经取消,也可能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司注销的具体要求,请参见《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第二司法解释”和“公司注册管理规定”第六章“注销”。 ”。结合这些法律规定,非法清算程序的具体表现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倡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未清算或虚假清算。公司解散后,股东没有离开

清算 股东_公司 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被注销后如何退出诉讼

注销企业后,法人资格被终止,诉讼主体的资格不存在。它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方。为此,一般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诉讼主体:1.企业注销时,由债权人或第三人负责企业撤销登记后工商管理部门的债权债务。 ,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单位或第三人为被告,并承担清算责任。 2,企业注销未清算,第三方承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中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起诉清算实体或向债务人承诺并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两名共同被告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解决的责任。 (三)注销企业是债权人的,有权债权的,可以直接将其变更为诉讼标的;没有权利义务的人或者有权利义务的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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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者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0〕369号

1。

人的一般原则(1)如果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被批准停业或者被视为关闭的,应当依法建立清算组织。债务和债务已清算。法院在审判中,应当以企业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2)如果企业法人没有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法院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清算负责人为诉讼人。

(3)终止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尚未确定负责清算企业法人的人,法院应区分公司法人(指有限责任公司和已设立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非公司法人相同,确定清算责任人,并确定诉讼范围

1.清算责任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清算责任人为公司确定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84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如果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则负责清算的人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股东。如果股东大会未确定清算股东,则清算负责人为公司董事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股东组成……”]

3。企业是非法人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负责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公司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若干问题的管理意见》第十条规定:“……非法人公司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组织者,投资者或清算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应负责清算。”

4。企业为非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的,清算负责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起步单位。 [与上述相同]

5。企业为股份合作企业法人的,清算负责人为经工商登记确定的投资者。 [与上述相同]

6。企业为法人合资企业的,清算负责人为经工商登记确定的合资投资者。 [与上述相同]

7。企业为非公司法人的,清算负责人为经工商登记确定的投资者。 [基于上同]

(4)企业法人终止后,清算负责人不超过5名(该人数除外),法院可以将大股东或投资者归类为诉讼人。在审判期间。当事人申请所有清算人员参加诉讼的责任,应当准予法院批准。

(5)企业具有多个清算负责人,每个清算负责人均对原企业承担清算义务。一些清算负责人的去世不影响负责清算的人目前的清算责任。在存在其他清算负责人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