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其他公司参股能否注销

发布日期:2019-11-14 20:57:38 浏览量:1次

别人开公司自己怎么参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上述出资应为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产权。

除货币以外的出资评估可以由所有合伙人确定,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委托进行评估。

经所有合作伙伴的共识,合作伙伴还可以通过劳务出资,其评估方法由所有合作伙伴确定。

合伙企业的损益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的,合伙人应当平均分配和分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宣布债权人。清算人应为正式合伙人;如果整个合伙人都不是清算人,或者超过一半的合伙人同意,则可以在合伙解散后的15天内任命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或者可以委托第三方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在清算期间,清算人执行以下职责:(1)清理合伙财产,分别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完成的业务; 3)清算所欠税款; (四)清算债权债务; (五)合伙企业还清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支付合伙财产; (一)合伙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劳保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依上述顺序仍存在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享;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合伙人应当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公司清算时,如果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则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而合伙协议未规定比例的在损失分担中,合伙人平均分担的方法。 ,以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清算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公司解散后,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债权,则该责任将被取消。

清算结束后,应准备清算报告。所有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清算报告报企业登记机关,并注销合伙企业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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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的主要费用为:职工工资,交通费,工商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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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与C公司合并成为新的C公司。B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包括其长期外部投资(所有者权益))由C公司承担或接受。这不需要A公司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