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5年内能追缴欠税吗
发布日期:2019-11-15 05:57:45 浏览量:1次
企业注销后发现的偷逃税款如何处理
这些情况是法律主体的灭亡。显然,以前的逃税行为是在法律规范中找到的,有些没有具体依据。特别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发现的先前的逃税行为不应该被追回,如何追回它的问题特别困难。为此,本文重点介绍公司在取消工商税后处理逃税行为的法律程序。关于是否应追回上述逃税行为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已经不复存在,并且无法追回。不应从一开始就对其进行审核。就法人公司而言,该公司的法律主体依法死亡,并且其承担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已经清算。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这种情况下,应明确界定逃税追缴的范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于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责任的规定。公司取消清算,是否提及上述偷税漏税行为?这些逃税行为是否可以归因于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是公司股东恶意逃避债务? 《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分支机构,尽管公司法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偷税漏税可以当作普通债务处理吗?公司可以追回总公司逃税吗?该《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也没有明确的依据。另一观点是,即使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被取消,企业的原始投资者或股东也应从事后发现的逃税中追回。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从总公司追回分公司所逃税。这涉及一个基本理论,即“债务性质的债务理论”。从税收实体关系的角度来看,税收是公法中的一种债权债务人关系。国家享有的权力和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即“国家债权”。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的性质。因此,民事债权的实现也可以应用于税收债权。尽管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认识到该学说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但《税收管理法》中的代位,撤销,担保和优先权的民间信用制度实际上已应用于税收实践。

企业注销后发现的偷税行为能不能向原法人代表追缴?
李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承接来料加工,税款由税务部门批准并缴纳。验证的依据是公司加工产品的规格,而不是根据加工费计算的。 2007年,该公司依法被撤销,没有资产。 2009年,税务稽查部门发现了公司于2004年签署的加工协议。根据加工费,公司还应缴纳9万元的税款。由于公司已被取消,税务检查部门找到了公司的原始法定代表人。李,问他纳税是合理的吗?它在哪里?答:您所咨询的问题尚未明确定义。但是,以下文件可供参考:(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纳税人前逃税行为的规定》,逃税纳税人应当承担逃税的法律责任,包括交纳税款,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注销纳税人意味着纳税人已经终止并在社会上消失了,不再存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纳税人将因各种原因而被解雇,例如破产和被撤销。税收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物质安全。不允许任何人入侵。所有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纳税。对于在终止合同前逃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义务依法追回库存。终止纳税人之前可能存在的逃税行为应考虑到纳税人本身的多样性和终止理由的复杂性,并区分不同情况。一,纳税(经济责任)3.原始纳税人为企业法人的,原则上企业法人的自有资产承担逃税的经济责任。但是,如果企业在下列情况下终止经营,则该企业的开办单位和被终止的企业共同承担纳税的经济责任:2.行政处罚(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应当由企业承担的行政法。违反税收管理法。责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根据谁负责法律的原则,原始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只能由行政处罚来承担。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是否被撤销,撤销,撤销或宣告破产的答复”,应当予以撤销,撤销,撤销或宣告破产。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犯罪行为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单位不予追究。这个复杂。 (高检验字[2002] 4号)(3)个人分析:首先,从企业主体的实质意义上讲,企业主体的消失不能免除原始投资者的负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主体不是构成企业的实质,而是拥有企业生产要素的人。他们是真正的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所谓“企业不存在”,实际上是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已经“重组”了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因此,由于释放了企业的某些“合同”,他们不能放弃企业的真实主题。追回所有者的税收责任。 2.税务登记是行政登记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行政许可。这是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限制,而不是限制纳税人履行其税收义务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取消税务登记并不伴随着税收责任的消失。因此,可以从原始投资者处收回。以上分析仅供参考,瑞鑫工作室刘小伟

我在公司做了5年,现在追缴社保,有人说,只能追缴两年。是这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应当遵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该规定向工人每月支付两次工资,并与该工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未与雇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雇主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的雇主应从雇用之日起当月的第二天起,每月向工人支付两倍的月工资,最后期限应为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充日。
第7条如果用人单位自雇用之日起一年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自劳动之日起满1个月后的第二天为劳动合同。该法第82条规定,应向雇员支付月薪的两倍,并应被视为自雇用之日起一年后与该雇员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应立即作出规定。与员工的补充付款。书面劳动合同。
扩展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章社会保险金集
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单位印章,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如果更改了雇主的社会保险注册项目或雇主依法终止,则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天内进行更改或取消社会保险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备案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的成立和终止及时通知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账户的注册,迁移,注销等情况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登记。自雇用之日起30天内代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完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不参加雇主的非全日制雇员以及其他灵活雇员,应向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地区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个人社会保障号是公民号。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社会保险费应当统一收取,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延误或减少免税额。用人单位应当代扣代缴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将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详情告知当事人。
失业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兼职雇员以及其他灵活的雇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足额及时收取社会保险费,并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应当按照单位上个月缴费额的110%确定缴纳的数额;应当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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