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后补签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9-09-12 13:55:52 浏览量:1次
公司名字变更,员工劳动合同续签问题
1.“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雇主和雇员同意没有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雇主和劳动者同意在没有固定期限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定期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员工应在雇主中持续工作。 10年;;
(2)当雇主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与国有企业改制重新建立劳动合同时,该雇员在雇主中连续工作十年,从法定退休年龄起不超过十年; (三)继续订立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自雇用之日起与雇员签订合同一年,应视为雇主与雇员签订了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人的工作年限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包括公司法人和公司名称变更前的年数。
因此,一般而言,法人姓名的变更不影响无固定合同的签订。

签定的合同中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签吗?补签的条款中不涉及上述内容,那么合同有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得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变更了了名称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更名,劳动者可以与雇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公司名称的变更不会影响其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