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股东代表诉讼
发布日期:2019-11-16 01:35:50 浏览量:1次
公司注销 已经注销,债权人还可以起诉吗?
您好,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已依法清算,但未按要求通知债权人,则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偿还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6条的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二)。清算组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拆除公司。此事应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应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在国家或公司的省级报纸上予以公告。清算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履行债权,未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尚未清算,债权人可以将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股东偿还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4条:“如果公司由于法律原因而解散,则应在解散原因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并应进行清算。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由公司解散申请注销。如果公司未清算而无法清算公司,则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声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债务的清算,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该公司已清算,并且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公司而言,公司仅具有有限责任。如果公司已清算并符合破产法,那么作为债权人,您将无法对未清算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该公司因破产而未清算,但该公司的帐户无法确定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并证明公司的清算报告是虚假的。您可以由公司股东要求赔偿被告未付部分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务的几项责任。”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有承担债务的责任?
1.我认为您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权利。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必须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告。在60天内发布报纸。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上述规定应理解为直接通知已知且能够送达的债权人,并应通过未确定或无法交付的债权人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据您说,您已经有一个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这应该是明确的债权人,并且您实际上应该能够直接交付。因此,公司应直接将其解散通知您,并要求您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如果未通知,则是公司的责任,应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
3.因此,您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上评论仅供参考,希望您能成功捍卫自己的权利。

公司被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注销企业后,法人资格被终止,诉讼主体的资格不存在。它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方。为此,一般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诉讼主体:1.企业注销时,由债权人或第三人承担企业注销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下的债权人债务。 ,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单位或第三人为被告,并承担清算责任。 2,企业注销未清算,第三方承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中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起诉清算实体或向债务人承诺并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两名共同被告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解决的责任。 (三)注销企业是债权人的,有权债权的,可以直接将其变更为诉讼标的;没有权利义务的人或者有权利义务的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止诉讼。这里提到的“清算主体”应根据注销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的“清算单位”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是企业的初创单位,部门或投资者;合资企业是每个投资实体;子公司为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实体”是全体股东;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实体;如果股东大会不能选择清算组,则以派出成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的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未设立清算组的,清算单位为各方的股东。不存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国当事人的,中方股东应当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并成立专门的清算委员会。如果未成立专门的清算委员会,则中方股东为清算实体。为此,您可以根据公司性质确定清算对象,诉讼赔偿对象。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完成的业务; (四)清算过程中所欠税款和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债权人宣告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报告中,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偿还所欠税款,还清公司债务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的份额分配。部分份额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