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存货损失的账务处理

发布日期:2019-11-19 13:47:13 浏览量:1次

企业注销,存货及无法偿还的其他应付款,会计分录怎么做

将股票视为债务,并处理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税费。

损失 存货_库存 扣除

企业注销时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如何处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第六条规定:当一般纳税人取消或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期限时,当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库存不会转移为进项税,退税也不可退款。在这方面,有人将其解释为取消时没有任何税收处理的纳税人库存。首先,根据税收规定,企业股票的不存在销售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增值税被暂时暂停,在出售存货后自然被征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注销一家公司时,企业是最终的消费者,如果不处理库存,则不承担纳税义务。

在这方面,我认为可以分为两类: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作为公司法人,公司解散后,经营实体将不复存在,并且不能成为库存的所有者。在公司解散和注销之前,应处置所有资产,例如库存。如果没有明确的处置计划,则解散程序不被视为合法。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根据本法第181条第(1),(2),(4)和(5)款的规定解散。清算组应在解散原因之日起15天内成立,并应开始清算。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1)清理公司资产并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2)通知,宣布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完成的业务;

(4)支付所欠税款和清算期间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和债务;

(6)偿还债务后处理公司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在清算过程中,应处置库存,清算过程中应缴纳的税款和产生的税款。从这个角度来看,当公司注销时,如果程序合法,则库存应该已经过处理或分配,并且不会有未处理的库存。即使将存货作为剩余权益分配,存货的所有者也应该是股东的个人,而不是公司本身,并且存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但是,如果公司不是公司法人怎么办?当企业是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如果库存不是在外部出售的,则从法律上有可能确定该企业是库存的最终消费者,因为合法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股东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企业解散并注销,股东仍然是企业法律责任的延续。

因此,当企业解散并注销时,应将存货的税收处理划分为不同的情况:法人纳税人的纳税人与股东的性质不同(法定股东不承担(企业的共同责任),并注销这些纳税人。将存货分配给股东,并转移存货的所有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所购商品应当分给股东,或者由投资者作为销售人员,应缴纳增值税。 。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纳税人的个人性质相同(股东对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冲销,将存货分配给股东,存货的所有权不会改变实体的性质。实际上,这是股东个人消费的本质。不应将其视为销售,也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当公司解散并注销时,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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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及会计分录?

对于库存损失的处理,会计监督:预期库存可能遭受损失或市场价格损失,在会计记录“谨慎”下,公司在存货期末冲减,但税法不予批准。对于正常的股票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并直接从今年的利润中扣除;库存异常损失的主要原因有两个:(1)自然灾害损失; (2)盗窃,发霉,管理不善造成的变质造成的破坏。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金后的“营业外支出”中,扣除有关责任人的赔偿金后,计入“管理费用”。但是“自然灾害损失”必须是“无知,无法控制和随后的证据”的损失。对于无法解释的损失,只能归为“管理无增值税”:根据增值税规定,企业通常没有损失的货物,不得从生产税额中扣除。如果企业在异常损失发生之前就已经扣减了增值税,那么实际扣除应导致货物流通中的异常损失,这将是货物进项税的转移。

由“管理”引起的“管理费用”中包括的“管理费用”由于责任管理单位的责任,国家不可能损失税收损失和部分损失,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发[1997] 190号文件,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不是企业的主观原因,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损失,报废或净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人为不可抗拒的因素,这种损失是非常由税务机关产生的,经批准后,将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在税前扣除。换句话说,“管理费”不在库存中。通常,亏损(而不是税前扣除)应该增加税收,并且“营业外支出”的亏损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不是作为税收调整。负责库存损失。好”,并计入“非营业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