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注销的公司偷税
发布日期:2019-11-22 15:08:22 浏览量:1次
一般纳税人公司注销后2个月发现该公司有偷税行为,税务局会如何处理?
逃税应无限期进行。

企业注销后发现的偷逃税款如何处理
这些情况是法律主体的灭亡。显然,以前的逃税行为是在法律规范中找到的,有些没有具体依据。特别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发现的先前的逃税行为不应该被追回,如何追回它的问题特别困难。为此,本文重点介绍公司在取消工商税后处理逃税行为的法律程序。关于是否应追回上述逃税行为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已经不复存在,并且无法追回。不应从一开始就对其进行审核。就法人公司而言,该公司的法律主体依法死亡,并且其承担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已经清算。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这种情况下,应明确界定逃税追缴的范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于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责任的规定。公司取消清算,是否提及上述偷税漏税行为?这些逃税行为是否可以归因于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是公司股东恶意逃避债务? 《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分支机构,尽管公司法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偷税漏税可以当作普通债务处理吗?公司可以追回总公司逃税吗?该《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也没有明确的依据。另一观点是,即使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被取消,企业的原始投资者或股东也应从事后发现的逃税中追回。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从总公司追回分公司所逃税。这涉及一个基本理论,即“债务性质的债务理论”。从税收实体关系的角度来看,税收是公法中的一种债权债务人关系。国家享有的权力和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即“国家债权”。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的性质。因此,民事债权的实现也可以应用于税收债权。尽管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认识到该学说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但《税收管理法》中的代位,撤销,担保和优先权的民间信用制度实际上已应用于税收实践。

关于企业注销后又发现偷税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其次,在纳税人注销后发现税收主体。
纳税人的注销意味着纳税人已经终止并在社会上消失了,不再存在。对于注销后发现的税收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1)原始纳税人是个体工商企业或无限责任企业(例如独资企业)企业或合伙企业),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 ,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在逃税前应对逃税承担无限经济责任。取消。
(2)原始纳税人是一家有限责任企业。企业对所有资产负有债务责任。在企业存在期间,原始投资者或股东不负责纳税和偿还税款和债务。但是,在以下情况下终止经营的,开办单位和终止经营企业共同承担退税的经济责任:
(1)终止经营的企业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企业偷税漏税的经济责任由企业和直接批准的营业部门承担;
(2)终止的企业是指由该企业经营的公司(该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逃税造成的纳税责任由经营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公司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