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坏账注销

发布日期:2019-11-22 18:56:56 浏览量:1次

客户申请了法院破产立案,公司的应收账款在什么时候做坏账处理

国税发[2000] 84号:第四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纳税人应收账款,视为坏账:

(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依法撤销,其剩余财产

坏账 损失_债务人 应收款

坏账确认是否需要准备申请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坏账损失所需的准备材料为: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第88号

第十六条如果公司的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符合坏账损失的条件,并申请对坏账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则应提供以下相关依据:

(1)破产法院公告和破产清算文件;

(2)法院丧失了判决的判决,裁决或法律文书,该判决虽然已经获得成功,但已由法院最终确定;

(3)工商部门的注销和撤销证明;

(4)有关部门撤销和关闭命令的政府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死亡和失踪证明;

(6)有确凿证据,证明债务已逾期三年以上,无法偿还债务;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书。

第十七条在限期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单笔金额少,不足以弥补收回成本的,由企业作出特殊解释,无法收回的部分应当予以说明。被视为损失。

第18条对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企业应依法收集咨询记录,确认债务人已经破产,连续三年遭受损失或已停止经营三年以上年,并且可以在三年内被认可。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就可以认为是损失。

根据确定坏账损失的条件,提供证明材料并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在税前扣除坏账损失。

补编:确认坏账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4条(财税[2009]第57条),除贷款以外的企业如果除索赔之外的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在扣除应收款项后确认的不可收回的应收款和预付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坏账损失予以扣除:{{ }}(1)债务人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依法撤销,依法撤销或撤销,其清算财产没有得到清偿;

(2)债务人依法死亡或被宣布失踪或死亡。财产或继承不足;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并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它无法还清债务;

(4)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组计划之后,该协议无法收回;

(5)由于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恢复;

(6)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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