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够公司再收回来的货款

发布日期:2019-11-24 08:29:42 浏览量:1次

注销公司收回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B公司目前拥有货币资金1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100,000元,累计未分配利润10万元,其他应收款420万元。我想问:(1)B公司清算损益应如何计算?有企业所得税吗? (2)甲公司是否从超过原始投资资本的部分中收回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第四条规定了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企业的全部资产中的100%应从资产中扣除。税基,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算损益等的余额为清算收入。企业应将清算收入作为整个清算期间的独立纳税年度进行计算。第五条规定,应当从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企业所得税和应交税款的清算中扣除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前一年应清偿,公司债务也应清偿。指定可以分配给所有者的剩余资产的计算。清算企业股东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以股东的份额为基础的累计盈余公积的比例,确认为股利收入;扣除剩余资产后,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股利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股东应享有的投资份额或亏损。清算企业的股东从清算企业中获得的资产,应当根据其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就情况而言,假定未提及的项目被忽略。 1. B公司的清算损益为零,不需要清算所得税:清算收入=(100 + 420)-(100 + 420)= 0(元)。

清算 100_企业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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