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土增税清算
发布日期:2019-11-24 23:36:32 浏览量:1次
营业执照已吊销五年,税务登记证至今税务机关不给注销,因土地增值税没清算完毕,应该怎么办?
当然,既然已经清除了土壤,那就要交税了。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企业亏损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企业已按照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当年企业若已清算所得税,有损失,又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则损失应按照税法规定结转,并在以后年度结转,并用以后年度的收入补足。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和中标的项目。
第2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后,如果企业所得税已结算且当年发生亏损,则不存在。后续开发项目,可以根据以下方法计算该项目。由于增值税导致的项目开发会导致每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申请退税:
(1)项目支付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为该项目的总销售收入。在项目开发的每一年中实现的项目。项目销售收入在项目开发的每一年中的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每年要分配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销售收入÷项目销售总收入)
本公告中提及的销售收入包括被视为房地产销售的收入,但不包括其销售价值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不超过项目金额的20%。
(2)在项目开发的每一年中应分配的土地增值税减去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余额为应在当年扣除;企业应调整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计算;当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足以退还税款的,将其结转为以后年度的亏损,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获得的金额。
(3)如果按照上述方法调整了土地增值税评估,并且相应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正,则应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项目开发累计年中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出部分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损失结转到下一年度。
土地增值税清算
自2008年以来,已经清理了许多地区。特别是,如果增值额相对较大,则应及时清算税收,那些增值很少甚至什至不需要支付土地价值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