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注销后发现有偷税
发布日期:2019-11-25 11:57:17 浏览量:1次
企业注销后发现的偷逃税款如何处理
这些情况是法律主体的灭亡。显然,以前的逃税行为是在法律规范中找到的,有些没有具体依据。特别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发现的先前的逃税行为不应该被追回,如何追回它的问题特别困难。为此,本文重点介绍公司在取消工商税后处理逃税行为的法律程序。关于是否应追回上述逃税行为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已经不复存在,并且无法追回。不应从一开始就对其进行审核。就法人公司而言,该公司的法律主体依法死亡,并且其承担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已经清算。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这种情况下,应明确界定逃税追缴的范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于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责任的规定。公司取消清算,是否提及上述偷税漏税行为?这些逃税行为是否可以归因于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是公司股东恶意逃避债务? 《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分支机构,尽管公司法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偷税漏税可以当作普通债务处理吗?公司可以追回总公司逃税吗?该《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也没有明确的依据。另一观点是,即使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被取消,企业的原始投资者或股东也应从事后发现的逃税中追回。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从总公司追回分公司所逃税。这涉及一个基本理论,即“债务性质的债务理论”。从税收实体关系的角度来看,税收是公法中的一种债权债务人关系。国家享有的权力和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即“国家债权”。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的性质。因此,民事债权的实现也可以应用于税收债权。尽管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认识到该学说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但《税收管理法》中的代位,撤销,担保和优先权的民间信用制度实际上已应用于税收实践。
关于一般纳税人公司注销后发现漏税的问题。
关于公司注销后的税务追缴问题不在税法范畴,在《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中有明文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对经破产程序而终止的公司,税务机关可向其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追缴偷逃税款。连带债务人主要是股东。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此规定,对公司在注销后查出偷逃税行为,可视为故意逃避国家税收这一“公债”,属于滥用行为,应由其股东对应纳税款全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清算组成员就是股东,非常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偷逃税,如果公司没有缴纳应缴税款就申请注销很可能属于故意行为,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对纳税有永久追偿的权利,即没有诉讼时效,且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现偷税怎么办
取消税务登记证不是经济法人继承的判断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