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 怎么告偷税

发布日期:2019-11-26 10:15:50 浏览量:1次

企业注销后发现的偷逃税款如何处理

这些情况都属于法律主体的灭亡,并且在法律规范中是否可以清楚地发现后来发现的先前逃税漏税的追回是否存在,并且其中有些并没有特别明确的依据。特别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发现的前逃税应不予追回。向谁以及如何恢复它特别困难。为此,本文重点介绍了公司在取消工商许可后的逃税处理以及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税收取消。关于是否应追回上述逃税行为,目前有两种基本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已经不复存在,无法追回。甚至不应该从头开始对其进行检查。对于法人公司,该公司的法人实体在法律上已经灭亡,并且其债务的有限责任已经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详细的实施细则,为逃税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于清算组成员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公司或债权人损失的规定,但当公司取消清算组清算中,上述逃税税是否可以类推实施?这些逃税可以归因于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是公司股东恶意逃避债务吗?在这方面,《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就分支公司而言,尽管《公司法》中规定了分支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但偷税漏税可以视为普通债务吗?总公司逃税可以收回吗?段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中也没有明确的依据。另一种看法是,即使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被取消,企业的原始投资者或股东也应追回后来发现的逃税行为。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是:1.根据《公司法》,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可以追回其分支机构所逃税。这涉及一个基本理论,即“债务与税收性质的债务理论”。从税收实体关系的角度来看,税收是公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享有的权力和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即“国债”。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债权和债务的性质相似。因此,公民债权的实现也可以类推适用于税收债权人。尽管该理论未在税收立法中明确承认为立法指南,但实际上,税收实践中使用了民事索偿制度,例如代位权,撤销权,担保和《税收征管法》中的优先权。

逃税 纳税人_税收 追回

企业注销后发现的偷税行为能不能向原法人代表追缴?

李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承接来料加工,税款由税务部门批准并缴纳。验证的依据是公司加工产品的规格,而不是根据加工费计算的。 2007年,该公司依法被撤销,没有资产。 2009年,税务稽查部门发现了公司于2004年签署的加工协议。根据加工费,公司还要缴纳9万元的税款。由于公司已被取消,税务检查部门找到了公司的原始法定代表人。李,问他纳税是合理的吗?它在哪里?答:您所咨询的问题尚未明确定义。但是,以下文件可供参考:(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纳税人前逃税行为的规定》,逃税纳税人应当承担逃税的法律责任,包括交纳税款,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注销纳税人意味着纳税人已经终止并在社会上消失了,不再存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纳税人将因各种原因而被解雇,例如破产和被撤销。税收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物质安全。不允许任何人入侵。所有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纳税。对于在终止合同前逃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义务依法追回库存。终止纳税人之前可能存在的逃税行为应考虑到纳税人本身的多样性和终止理由的复杂性,并区分不同情况。一,纳税(经济责任)3.原始纳税人为企业法人的,原则上企业法人的自有资产承担逃税的经济责任。但是,如果企业在下列情况下终止经营,则该企业的开办单位和被终止的企业共同承担纳税的经济责任:2.行政处罚(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应当由企业承担的行政法。违反税收管理法。责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根据谁负责法律的原则,原始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只能由行政处罚来承担。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是否被撤销,撤销,撤销或宣告破产的答复”,应当予以撤销,撤销,撤销或宣告破产。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犯罪行为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责任调查,单位不予追究。这个复杂。 (高检验字[2002] 4号)(3)个人分析:第一,从企业主体的实质意义上讲,企业主体的消失不能免除原始投资者的负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主体不是构成企业的实质,而是拥有企业生产要素的人。他们是真正的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所谓“企业不存在”,实际上是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已经“重组”了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因此,由于释放了企业的某些“合同”,他们不能放弃企业的真实主题。追回所有者的税收责任。 2.税务登记是行政登记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行政许可。这是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限制,而不是限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不是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基础。取消税务登记并不伴随着税收责任的消失。因此,可以从原始投资者处收回。以上分析仅供参考,瑞鑫工作室刘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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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纳税人公司注销后发现漏税的问题。

公司注销后的税收追回问题不在税法范围之内,《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公司破产法》第124条规定:“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保证人和其他共同债务人应按照破产清算程序针对债权人的无人认领的债权,继续依法承担解决责任。“因此,对于因破产程序而被终止的公司,税务机关可以追回其担保人和其他共同债务人的逃税行为。共同债务人主要是股东。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利益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根据本规定,注销公司后发现的公司逃税行为可以视为故意逃避国家税收“公债”,即

《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的任何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成员是股东,他们非常了解公司是否有逃税行为离子。如果公司不支付应付税款,则可能是有意申请注销的行为。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享有永久性税收追回的权利,也就是说,没有法定时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