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主张权利

发布日期:2019-11-26 10:18:14 浏览量:1次

公司破产豋记注销后发现新债权由谁做原告主张权利

公司破产注销后,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并承担相应的公司债务责任。

该法律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2)

第19

条,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尚未依法清算的,以欺诈手段获得清算报告,以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处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向公司追偿债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后,公司解散应申请注销注册。如果公司未清算而无法清算公司,则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声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债务的清算,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该公司已取消注册,没有依法清算。股东或第三方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声称,他们为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支持。

公司 清算_注销 股东

公司注销 已经注销,债权人还可以起诉吗?

您好,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已依法清算,但未按要求通知债权人,则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偿还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6条的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二)。清算组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拆除公司。此事应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应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在国家或公司的省级报纸上予以公告。清算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履行债权,未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尚未清算,债权人可以将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股东偿还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4条:“如果公司由于法律原因而解散,则应在解散原因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并应进行清算。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由公司解散申请注销。如果公司未清算而无法清算公司,则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声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债务的清算,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该公司已清算,并且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公司而言,公司仅具有有限责任。如果公司已清算并符合破产法,那么作为债权人,您将无法对未清算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该公司因破产而未清算,但该公司的帐户无法确定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并证明公司的清算报告是虚假的。您可以由公司股东要求赔偿被告未付部分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务的几项责任。”

迅法网 品牌_企业一战服务

公司注销后,原股东的权利怎么维护?

根据中国的《公司法》,公司在解散,清算和注销注册等法律程序后被注销。 《公司法》,《公司注册管理条例》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公司的解散,清算和注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相对广泛且不够全面,因此在法律上无法发现许多实际问题,也无法保证公司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尤其是取消制度。 《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36至38条规定了申请注销注册的程序条件。另外,关于公司注销后遗留问题的各种法律法规,例如债权和债务,档案材料保存和社会责任等,也未涵盖在内。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与原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关。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角度看,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讨论此问题。

一,中国的公司注销制度

(一)公司注销后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的《公司法》,公司将经历三个程序:解散,清算和注销。取消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将被取消。取消注册和公告后,该公司终止。由于丧失法人身份,被注销的公司将失去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身份,以及以公司名义行使其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因此,如果在公司注销后公司拥有任何剩余的债权,则不可能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追索权和其他权利,因为原公司已不复存在。

(II)公司撤销后的债权

通常在公司的清算阶段,所有债权和债务都应得到解决。清算后,公司的剩余财产被股东收购。但是,由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遗漏或无法实现的原因,实际上,公司清算后仍有未实现的索偿要求。当前没有法律和法规明确要求保护的这部分的具体实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民法理论,随着公司的终止,所有债权和债务应被废除。但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公司清算后的未清偿债权,根据其性质,也属于公司财产,最终归股东所有。那么,最后应该对这部分属性做什么?它会随着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而消失,还是原始股东会继续追求?

II。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

(1)公司注销后原股东是否可以获得债权?

公司财产是公司合法拥有的所有财产,包括公司的不动产权,债权和无形财产权。在公司存在期间,公司享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法人财产权。在现代公司理论中,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有区别的。股东的投资转换为公司财产后,它将失去所有权并成为公司财产。在公司存在期间,股东不能要求公司退还其财产。但是,在公司终止后,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所有权也应由原始股东收购,并由原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分配。公司财产的原始来源是股东的出资。后来,公司的经营活动导致股东的原始出资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是数量增加或减少。对于超过原始出资额的财产,可以视为原始出资额的利息。这样,原始投资者在公司解散后获得剩余财产是合乎逻辑的,这也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并且,根据“激烈的公司面纱”理论,我们得到的启发是,原始公司的债务也应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