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 谁继承公司权益
发布日期:2019-11-26 10:22:16 浏览量:1次
公司注销以后,可以约定权益归股东所有?
如果不增加或减少资本,则股东出资的比例将保持不变。如果公司的净资产增加或减少,股东权益将相应增加或减少,但这仅在转让股权或公司清算时才有意义,否则仅是会计处理的问题。因此,您所说的120,000应该指的是净资产,而将其分为所谓的基本股和收益股没有问题。您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并损害了股东的权利。股东权益来自资本投入,与劳资关系无关。当然,如果在公司成立或认购公司股份时股东与股东之间还有其他合同,则合同中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只要能够转让,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依法有效。
公司注销 已经注销,债权人还可以起诉吗?
您好,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已依法清算,但未按要求通知债权人,则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偿还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6条的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规定解散清算公司。 《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应将此事项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应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领域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在其注册地的省级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履行债权,未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尚未依法清算,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偿还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4条:“如果公司因法定原因而解散,则应在发生解散原因和清算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某些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法清算完成后,应当解散申请注销登记。如果公司未办理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则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应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该公司已清算,并且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没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仅具有有限的外部责任。公司清算后,符合破产案的规定。作为债权人,您不能再对其未清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该公司不是因为破产而清算的,但是该公司的帐户无法检查对债务人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并证明公司的清算报告是虚假的和不真实的。您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对被告承担未清的民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共同承担。以及公司债务的若干责任。”
企业资产转让后注销,股东是权力义务继受人吗
一,未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股东。他们的学科资格是否存在争议。实际上,已经撤销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法人股东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程序完成并取消工商登记后,法人股东将被销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处理营业执照的股份,并遵守公司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由于中止营业执照,未有处置法人股东权益的规定。由于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国家权利部门对公司法人地位有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家没有清算就被取消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2)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批复》的结论是:“两种形式的公司法人消亡,两者的法律后果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将消失。登记机构将在企业档案中说明,不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将申请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 )24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程序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完成后,企业法人应予以销毁。因此,在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直至注销注册之前,公司法人仍应被视为尚存,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有“未清算就注销的公司”二,注销后法人股东持有的股权的处理方法摘要(1)法人股东依法清算,清算组对法人股东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法被强制解散的情况之一,在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之后,必然导致公司的清算,这不仅是法定的公司取消注册的步骤要求,也是公司有限责任的必要原则gal人。但是,现行的《公司法》规定,被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程序相对模糊且无法操作,这导致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特别是因为由于年度检查而过期。领取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延误的现象比比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如果公司的继续存在将给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拥有百分之十以上全体股东投票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解散的,应当解散。清算组将从其出庭之日起15天内成立,并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人员组成。未在清算期限内设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