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 总公司不承担债务

发布日期:2019-11-26 10:22:45 浏览量:1次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有承担债务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注销公司后,股东不再承担公司的其余债务。公司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该公司负责其所有资产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其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对其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该公司负责其所有资产的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其认缴股本的限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在其认购股份的限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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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前的行政处罚总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注销公司之前,将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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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要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起来,可能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观点1:总部对分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1.《公司法》(1994年7月1日生效,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您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分支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颁布实施)。第40条规定:“由法人设立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另一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方”。3. 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法庭,“关于温州市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应承担清算连带责任的电话答复”:“如果有证据证明运输公司确实是该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运输公司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对运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支公司不具有法人身份,其民事责任由其母公司承担,但它可以独立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因此,该分支公司与母公司自然承担连带责任。观点2:母公司应对分支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1.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诉讼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颁布)第40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和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与其他组织一起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从1998年7月8日开始实施),第78条规定:“当被执行实体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如果企业法人被裁定为被执行人。如果企业法人直接管理和管理的财产仍然无法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强制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生效)第17条第3款:不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由公司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2001]闽建塔字第4号“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回应分支机构的名义,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批发部为柳州市烟草分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具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无力偿付的,应当由企业承担。由该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负担。”据此认为,该分公司依法注册后,具有一定的组织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民事诉讼。与其法律地位相符的活动。对于分支机构负担不起的债务,总部应当承担补充清算责任。意见三:总行直接承担分公司债务的清算责任。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公司法》(1994年7月1日生效,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公司应申请公司注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尽管它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参加诉讼,但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总部承担。意见1和3均以《公司法》第14条作为法律依据,但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是由于对条款的不同理解。我出于以下原因同意观点三:1.分行与总部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平等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