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后清算组人
发布日期:2019-11-26 11:29:03 浏览量:1次
公司注销中清算组需要承担哪些清算职责?
根据公司法和其他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1)清算公司资产,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解决的业务; (())(4)清算过程中所欠税款和产生的税款; (())(5)清算索偿和债务
(六)处理了公司在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名)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84条在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以下权力:
(1)清算公司资产,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分别 ;
(ii)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
(iii)处理清算相关公司未完成的业务;
(四)结清欠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算债权和债务;
(六)债务清偿后处置公司的剩余资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注销股东能成为清算组成员吗?
根据公司的具体形式,有不同的要求:
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也称为“破产清算人”。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构设立和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和分配。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与清算组相对应的机构是破产管理人。
债务人宣布破产后,成立了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破产财产保管,清算,估价,处置和分配的清算机构。各国对于成立清算组或类似的清算组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新西兰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是根据《国家服务条例》的规定任命的公共财产的受托人。债权人只能任命专家等来协助他进行管理。
智利《动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应由由公众持有的破产财产管理人组成的“一般破产办公室”清算。英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选择并委托破产财产管理人。
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成立清算组来接管破产企业,其成员应由人民法院从上级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中指定。政府财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
专业人士通常是指注册会计师,律师,经济学家,审计师等。清算组成立后,工作人员还可以逐案雇用。清算组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清算组的活动。

公司注销后法定代表人还有责任吗?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因此,公司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在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迫注销而法人资格不存在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和作为民事主体履行清算义务。在实体中,公司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该分配给公司的股东。实际上,总的来说,公司的财产确实是由股东分配或占用的。最初是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进行的,如果公司的负债大于资产,则股东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并且由于未进行清算,股东已经获得了公司的财产,但他们没有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因此,以股东为被告并要求他承担债务清算责任是完全合理的。即使在公司注销后,股东实际上仍未从公司获得任何财产。他们还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公司财产才被他人夺走或占用。这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至于股东财产责任的范围,应确定注销时的实际资产金额和股东作出回应的证据。如果股东在注销时能证明资产的金额,则该资产应被用作股东财产。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