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怎么讨薪

发布日期:2019-11-27 05:56:33 浏览量:1次

公司注销再注册,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能追讨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起,应当给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收债 营业执照_公司 清算

公司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如何清偿

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和撤销之前,它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可能会引起诉讼。在修订《公司法》之前,许多公司通过取消或撤销债务来避免债务,从而给债权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新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规避债务时的连带责任。此外,《个人独资法》,《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均规定了此类问题。张志胜律师将重点研究本文所讨论的问题:营业执照撤销的情况,注销和中止营业的申请程序,注销后的营业执照的公司资格,注销后的债务清算和承担或行政处罚中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具有公信力。根据公司注册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资料,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连续六次停业。成立后数月内,变更业务范围包括未经批准的审批,不符合规定的年度检查,伪造变更的租赁,租赁,出借和转让营业执照,验资机构对虚假资料的提供进行评估,并使用公司名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及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取消公司,关闭公司,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可以终止公司委托人的任职资格。领有营业执照六个月的企业法人,被视为已停止经营了整整一年的经营活动或中止了经营活动。公司注销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命令停业文件或公司决议,合法清算报告,营业执照公司注销营业执照,注销营业执照或结业后清算债务通常是在公司关闭的情况下,公司应在清算,债务清算前进行清算。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为了逃避债务,股东没有清算或非法清算,甚至没有“主动撤销其许可证”以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在这方面,法律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来惩处此类行为者。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来逃避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逃避债务,股东经常恶意地注销公司,或者在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此时,债权人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有关股东追讨债权。清算人应对违法行为负责。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六十条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清算组和清算人员将受到罚款和其他罚款;同时,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合伙法,独资法和破产法关于清算和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清算人犯下违法行为,并承担还款和债务责任;独资公司解散后,原始投资者承担偿还企业债务的责任;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前的诉讼标的资格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后,其标的资格在存续注销之前有争议。这也是一些公司借贷和取消收债的起点。一种观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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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怎么就非法了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各种收债公司严格打击非法收债活动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城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公安部(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5年,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禁止设立收债公司,不得从事收债业务。基于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取消或变更了原注册的收债公司的注册。近年来,随着社会上各种类型的债务纠纷的大量增加,一些地区出现了许多债务追收公司,并开展了非法的债务追收活动。其中一些是以经济委托,商业代理,财务咨询等名义注册的,其实际活动超出了注册业务的范围,他们从事收债工作。他们中有些人未经登记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私下从事收债活动。收债公司没有法律赋予收债公司业务的权力和强制权。他们通常雇用下岗,退休和其他社会闲散者,以挨家挨户收取,纠缠,追踪或损害债务人名誉的方式获得报酬;甚至威胁,恐吓,欺骗,勒索甚至绑架暴力手段,以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并谋取非法收益。收债公司的活动不仅干扰了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正常企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它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法律秩序,并促进不符合法律的行为,从而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为了维护国家的正常社会和经济秩序,已要求国务院同意以下规定:

1.禁止各种类型的收债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禁止成立任何类型的收债公司。继续从事非法收债活动,侵害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处以腐败。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监督管理,不得批准和办理申请代收债务的公司;以咨询服务,委托代理人等名义从事收债活动的公司。其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未经注册的收债公司一经发现便被坚决取缔。

33.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非法收债活动的打击力度。威胁,威胁或以其他方式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收债活动,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行政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各新闻单位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各种收债公司以及非法收债活动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规定,并发挥正确的指导作用。舆论。

5.企业应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尊重合同,信守承诺,并及时返还各种应付款。因违反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200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