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公示期过后的债务
发布日期:2019-11-27 10:52:40 浏览量:1次
公司注销后债务如何清偿
公司取消后,债务清算小组将对债权进行核实。如果在45天内宣布,则未申请债权的债权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没有公告,不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清算组应当在清算期间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应当向清算组报告债权。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能申请注销注册。
公司注销后如何还清债务。为区分具体情况,将采用以下偿还债务的方法: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逃避债务的权利,并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逃避债务,股东经常恶意地注销公司,或者在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此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寻求关联股东以实现其债权。
(2)清算人应对违法行为负责。根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清算组和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将处以罚款和其他罚款;同时,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3)根据《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的具体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合伙企业,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并承担债务的还款和责任;独资公司解散后,原始投资者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应当执行破产法规定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信息:
企业破产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应从人民法院收到通知。法院通知后,应当及时偿还破产企业或财产的债务。破产人未及时提出异议的,清算组应当及时付款。
收债应遵循优先考虑货币资金的原则,并尽力保护公司资产免受损失。对于确实已经破产或接近破产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应当尽可能多地收集具有使用价值的所有资产作为偿债资产,并应当取得具有所有权,财产处置和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法律。
由于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并且本着诚意,因此提起诉讼的法律条件已经完成。会计后,可以确保收回的资产大于诉讼和其他费用。费用计划应在公司批准后进行。
适用于资不抵债但拒绝付款的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清算项目,以及严重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的企业的清算项目,或无法保证在诉讼后或在诉讼或其他费用之外能够追回更多资产的清算项目会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公司批准,可以由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机构收取。
参考:
债务清算百度百科
有限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未经清算取消公司是非法的。清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通知债权人声明其债权。通常到这个时候,公司的债务已经得到处理。如果公司未经授权而被注销,债权人有权起诉每个股东或清算组,要求他们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第183条由于第181(1),(2),(4)条的规定,在根据第(5)款解散的情况下,清算组应在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天内成立,并应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迅速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18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1)清算公司资产,分别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算的业务;
(4)清算过程中所欠税款和产生的税款的清算;
(5)清算债权和债务;
(6)偿还债务后处理公司的剩余资产;
(VII)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注销后欠款怎么办
首先,我们必须区分欠款是债权还是债务。如果欠款是债权清算组,则可以向债务人付款;如果债务是债务,则应根据不同的注销情况对债务进行区别对待。
2.根据公司是否通过合法清算程序的标准,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应分为合法注销和非法注销。取消债务后注销的后果完全不同。
首先,合法注销公司是指公司的清算债务人应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至第189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完成后向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完成清算程序。的行为。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公司解散时,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
2,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算债权人的债务和债务,清算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应在法律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宣布。 ;
3.在向股东偿还相关债务之前,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公司注册;
在此期间,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根据《公司法》第188条和《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45条对公司进行了法律清算和注册,则该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已被取消,并且该公司和股东没有先前的债务是有责任的。
第二,公司对公司的非法注销主要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而没有合法清算程序的行为。没有合法清算程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人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对清算义务产生负面影响,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在法律上并未被取消;
2.清算债务人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清算。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严格执行债权人申报程序的情况,或者未提前清偿公司债款的情况下配发股东等;
3.清算债务人在清算过程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实务资产或以低价出售公司财产,销毁隐藏的公司财务账簿,并指示公司资产状态未知;
4.清算债务人未依法向工商部门开具虚假清算报告,未依法进行清算,欺骗工商部门注销企业登记。
上述清算债务人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若干规定(二)》根据公司法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作了更详细的调整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的贬值,损失,毁灭或损失。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清算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损失,无法清算。债权人声称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