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偿还债务吗

发布日期:2019-10-01 15:18:08 浏览量:1次

公司注销 已经注销,债权人还可以起诉吗?

您好,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已依法清算,但未按要求通知债权人,则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偿还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6条的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二)。清算组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拆除公司。此事应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应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在国家或公司的省级报纸上予以公告。清算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履行债权,未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尚未清算,债权人可以将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股东偿还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4条:“如果公司由于法律原因而解散,则应在解散原因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并应进行清算。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由公司解散申请注销。如果公司未清算而无法清算公司,则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声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债务的清算,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该公司已清算,并且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公司而言,公司仅具有有限责任。如果公司已清算并符合破产法,那么作为债权人,您将无法对未清算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该公司因破产而未清算,但该公司的帐户无法确定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并证明公司的清算报告是虚假的。您可以由公司股东要求赔偿被告未付部分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务的几项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是否可以免除债务

所谓无力偿债,是指企业的全部债务超过其资产的总价值,因此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公司的继续存在将给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后,它将拥有公司所有股东的投票权。十个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国的《企业破产法》第2条和第7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且资产不足,如果所有债务都已清算或明显缺乏流动性,则应清算债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改组,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情况作为申请破产的条件。只有当公司满足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条件时,它才能申请破产。

扩展名:

未宣告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章第3条规定,企业应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

(1)国有企业和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将提供资金

企业破产清算

或采取其他措施来还清债务;

自申请破产之日起六个月内获得担保并偿还债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改,如果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则中止破产程序。

公司没有更改,破产或取消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未能合并,分离,变更,破产或取消相关规定,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

第六十四条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清算的,公司未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重大遗漏而提交清算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清算。更正。

第66条如果公司在破产或清算结束后仍未申请取消注册,则公司注册机关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如果公告的公告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发布的公告的内容与登记的内容不相抵触,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不予纠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注销后债务如何清偿

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在注销前进行清算,并在清算期间处理债务。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股东侵犯债务,不清算或清算非法资产,甚至不“主动撤销许可证”以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在这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惩处此类行为者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逃避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避免债务,股东经常恶意地取消公司,或转让财产然后取消公司。此时,债权人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寻求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清算人应对违法行为负责。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六十条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清算组和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将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伙法,独资法和破产法对清算和责任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行为,有责任清偿债务;个人独资解散后,原始投资者有责任偿还公司债务;在破产的情况下,犯罪者具有破产法第31、32条的规定。在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撤销前撤销营业执照和诉讼标的资格后,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标的资格问题在注销登记前引起争议。这也是某些公司撤销收债的切入点。一种看法是,吊销执照后,公司的主体资格消失了,公司不能在清算之外采取行动;另一种观点是,公司撤销许可证后,仍然可以成为诉讼标的。我同意后一种观点。原因是撤销是被动的,公司还没有时间清算。因此,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并且赋予该主题一定的条件有利于后续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