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 原告主体资格由谁
发布日期:2019-10-02 06:13:38 浏览量:1次
总公司注销,分公司是否也就不存在了?
总部被取消,分支机构也被取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申请注销注册时,公司应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注销申请;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判决文件的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下令关闭或撤销公司的文件;
3,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人民法院或公司批准机关的清算报告备案和确认;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应根据行政法规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注销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一家拥有分支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注册,并且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注册证书。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49条:
分支机构被撤销公司依法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营业执照的,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分公司“营业执照”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批准注销登记后,应当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规定
总公司早就注销了,分公司没有注销,现在工商局说分公司注销不了
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
公司被吊销是否还能作为诉讼主体
能够。在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被取消之前,公司没有业务实体资格,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用作原告或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状态的答复明确规定。
文章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状态的答复”(2000年1月29日,法律刚果[2000] 24号文的规定:
撤销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法人》对行政法人施加的行政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依法清算,清算程序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完成后,销毁企业法人因此,在撤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直至注销注册之前,仍应将公司法人视为是一名幸存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公司法》第186条确认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精神。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在清算期间生存,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业务活动。公司财产不得按照前款规定分配给股东。段。”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前,公司没有营业实体资格,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用作原告或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