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在 公司注销

发布日期:2019-10-14 13:10:21 浏览量:1次

法人代表不在,股东能注销公司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取消公司。也可以委托进行处理,并且需要法人签名。但要注意条件。取消股份制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有同意解散该公司的决议。法定代表人无权取消。如果股份公司的股东退出,则他们应具有相应的退出机制以回购其股票或股利。股东应由股东协商或单方面要求,股东应获得相应的财产。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法定或代理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的裁定,判决文件的解除以及公司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是否下令关闭或撤销公司; 3.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人民法院的清算报告或公司的批准机关备案和确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采取注销登记,关闭,注销,宣告破产,倒闭,因其他原因被注销,注销的企业法人身分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8条根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权力的负责人是法人。法人代表。

公司法人不在,如何注销公司

取消公司有非常严格的程序。当然,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只要其符合法律要求的以下程序,也可以将其注销。

根据公司的性质,取消程序和条件有所不同。通常,注销公司需要执行以下步骤和程序;

,在申请取消之前,公司应进行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公司可以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公司需要在取消之前发布并准备以下报告。 :

1,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公司注册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申请提交确认书”;

3,法院破产裁定,是行政机关命令关闭公司或根据公司法做出的决议的文件;

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股东大会的决议,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提交了股东大会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股东应当是自然人的签字,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应当加盖公章;股份公司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或股东盖章。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并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保荐人或投资者授权部门的文件。

如果公司注册机关违反《公司注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取消公司设立注册,则应提交公司注册机关作出的取消公司设立注册的决定。 。

4,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

5,发布取消通知的报纸样本;

6,法律和行政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企业也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潘志华法律顾问李明华回答

股东未经合法清算注销公司后,应怎么办

在B向A公司提出索赔之前,A公司已正式取消了工商行政管理。客户不知道取消事宜,但是调查公司A仍然留下了一些工业机器。现在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我经常遇到这种现象。公司被取消,但公司财产仍然存在,或者公司未经法律清算就拥有处置公司的财产,财务人便走了。发生诉讼纠纷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地方人民法院的实际运作不一致,有的缺乏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直接的法律关系,可以驳回债权人对股东的诉讼。一些公司和股东对于共同被告,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股东应承担补充责任:当股东被列为被告时,一些法官应在期限内履行清算责任,有些人应当判断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不适用。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有几种情况排除了股东责任的限制:(1)如果没有到位投资且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则股东的个性法人可以被否定,股东应承担无限责任。 (二)未到位,但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的,由股东承担虚假范围内的责任。 (3)撤回资产时,股东应在撤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前两种情况发生在公司成立阶段,第三种情况发生在公司运营阶段。作者认为,此案的特殊情况是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注销必须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通知债权人要求债权,等等。否则,即使被注销,股东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号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的登记,对注销公司作出了具体规定。清算程序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公司解散后,恶意将公司财产处置给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向股东索偿相应的债务。 (2)公司未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公司解散后,未经法律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欺诈手段取得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给债权人,股东或清算组造成损失该公司的债务是必需的。 (3)如果清算组未能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而尚未获得债权人清算的公司的决议被解散,则股东应组成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并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此处的公告还必须是国家/地区或公司注册的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清算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履行债权,未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4)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成立清算组,从而导致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