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留抵进项税退吗
发布日期:2019-10-16 02:28:06 浏览量:1次
注销时留抵增值税不予退税但是否可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第6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消或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期限的,以及成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库存不会转移进项税,退税也不可退款。因此,当一般纳税人清算并冲销时,如果仍未出售存货,且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全额扣除,则无需将库存的相应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当然,如果有税收抵免,则不能退还税收抵免。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在注销前未清销的未售出库存100万元前,无需转移进项税额,也不能申请退税8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1条,除企业所得税和可允许扣除的价值外,企业产生的所有税费及附加准予征收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取消甲公司时保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万元,不能退还,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注销企业因进项税额抵扣滞后造成的留抵税款能否退还?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取消普通纳税人的纳税人未扣除税款的情况,很容易质疑纳税人是否可以退税。
企业关闭后,尚有未抵扣的进项税,税务局会退吗?依据的法规是什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关于一般纳税人注销的存货和退税问题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