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注销后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9-10-16 02:35:09 浏览量:1次

哪些情况下公司注销股东仍应承担责任?

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使公司与股东的面纱责任分开。即使公司的财产未能完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的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合法取消该程序后,该公司便失去了其法人资格,并且公司和股东均不对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行为,则很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持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务。”这是为了使债权人发现公司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它可以为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提供强大的法律依据。但是,《公司法》第20条并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本条的适用仅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原则。 “。根据现行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地方法院的内部规定以及许多法院的判例,作者总结了注销公司后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如下: 1.股东出资的瑕疵《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以维持真实和完整的资本,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股东资金不真实的行为,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声明:“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支付的股东和公司是成立。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对未偿还资本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对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足范围内的债务;出资不足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人资格违法,由此产生的(个人法人资格否认)应受到2.股东撤资股东出资时,《公司法》除要求公司资本真实,完整外,还应保持充实状态。或所有资金,导致供不应求表现公司的业绩,明显违反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公司资产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本提取或提取后,股东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下限的,公司无资格担任单位,股东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公司的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公司应通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已经取消,也可能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司注销的具体要求,请参见《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第二司法解释”和“公司注册管理规定”第六章“注销”。 ”。结合这些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注销后其债权怎么处置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设立清算组,宣告债权债务清算。如果宣布,则在45天内,债权人未申请债权的情况视为自动放弃。没有公告的,不进行清算,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检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有单位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否则工商部门将不批准注销。可能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倒闭,吊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标的

(1)公司法人被关闭,吊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取消注册之前,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应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和回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参加诉讼。是增加企业主管部门,初创单位,股东还是投资人参加诉讼,是当事人自治的范围。如果该方不要求添加其他内容,则通常无需添加。如果没有公司法人清算组织,或者该人的下落不明且无法带到法院,则可以通过通知或直接送达清算人的方式送达。如果原告仅起诉企业的主管部门,初创单位,股东或投资者,则有必要加以区分:如果要求当事方履行清算义务,则法院可能无需增加企业法人;如果要求企业清偿企业债务,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中尉责令企业主管部门,初创单位,股东或者投资人承担。清算责任而不必增加企业;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仅投资有缺陷的,由新增被告为共同被告。

(2)清算债务人应当根据上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企业法人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债务人为上级主管部门,非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的清算债务人为清算债务人。是其主管部门或初创单位,法人合资企业的类型是其合资方,中外合资法人是合资方,外资企业法人是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债务人是其全部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债务人是其控股股东。

(3)企业法人已经通过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取消。对未清偿剩余债权债务有争议的,清算债务人为当事人。

如果企业法人未能依法进行年度检查,则不会影响其诉讼主体的资格,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和作出回应,除非已被依法取消。

企业违法撤销,管理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独立董事的权利。公司法人的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赔偿,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公司债务。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是独立的。股东的财产,并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时,滥用公司的人格时,有必要区别是否属于公司法人。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活跃股东。如果是,并且以此身份滥用公司的人格,则可以应用公司的人格否认系统。如果不符合该原则,则该原则不适用。他没有自己的积极行为。他没有实施虐待公司个性的行为。它不适用于公司的人格否认系统。他只能让公司(法人)担当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