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 未赔偿劳动仲裁
发布日期:2019-10-16 17:33:39 浏览量:1次
单位先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给赔偿,怎么办
1.公司尚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如下: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
(2)严重违反雇主的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渎职并严重损害雇主;
(4)劳动者与其他雇主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这对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产生严重影响,或者拒绝通过劳动者的工作予以纠正;
(5)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使劳动合同无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或者提前30天向职工支付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未因工作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到期后,他或她将无法执行原始工作,也无法从事由雇主安排的工作;
(2)工人没有资格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劳动合同不能变更。内容达成协议。
第41条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如果有必要将人员人数减少20人以上或将雇员人数减少20人以下,则应提前30天加入工会或整体裁减计划的人员在解释了情况并听取了工会或雇员的意见后,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并且可以裁减人员:
(1)重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2)认真的生产和经营;
(3)企业转换,重大技术创新或业务方法的调整,在劳动合同变更后,仍然需要裁员;
(4)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所基于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以下人员:
(1)与单位长期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与合同部门建立定期工;
(3)家庭中没有其他受雇人员,并且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如果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任命人员,则应通知已被解雇的人员,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解雇的人员。
第42条如果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1)从事职业病的工人威胁其职业的人在离职前或在对可疑职业病的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如果是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或伤害,则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确认他们遗失或部分遗失({)生病或未受伤;
(d)女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
(5)公司已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不到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44条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注销,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如何追讨??
它将影响仲裁。
公司注销再注册,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能追讨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