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满1年可以注销不
发布日期:2019-10-18 18:03:51 浏览量:1次
天津地区 未满一年的公司注销必须要先年检吗
首先,请注意工商检查的时间:2011年3月1日--- 2011年6月30日
,在注销营业执照之前,如果您的公司可以不在此时间之内流程结束后,最好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费为:工商业费50元
。二,注销营业执照的时间和程序:
1,清算组成员记录
2,报纸公告{ {}} 3、45天后取消报纸公告营业执照
可以用免税和营业执照来节省时间,但是免税时间不确定,通常超过2个月!
第三,如果您去年没有检查,则暂时不会撤销您的营业执照。您将面临两个方面的惩罚:
1,无年检,工商罚款,上海几乎是5000到10000
2,无论他是谁,都让他撤销,这样您就不能再作为公司法人出庭了。营业执照(通常称为法人受监控),但可以是投资者,可以投资新公司!
个体户营业执照怎么注销。没到一年能注销吗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如果个体工商户不经营,则可以取消,并且没有关于获得营业执照需要多长时间或取消需要多长时间的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申请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取消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2)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扩展名:
根据“个人商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35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进行欺诈登记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改变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未完成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全书-“个人商业注册管理措施”
公司车辆过户未满一年是否可以申请报废
规定是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需要机动车所有人持有车辆行驶证,当事人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件材料,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