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有偷漏税的怎样处理
发布日期:2019-10-19 03:31:42 浏览量:1次
企业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如何进行处理
(1)是否应追回
公司注销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公司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工商和税务注销;公司已经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但未办理免税手续;公司已经办理了退税,但是业务没有取消;企业破产;合并,分离,合并。这些情况是法律主体的灭亡。显然,以前的逃税行为是在法律规范中找到的,有些没有具体依据。特别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发现的先前的逃税行为不应该被追回,如何追回它的问题特别困难。为此,本文重点讨论公司通过正式的工商和税务取消程序后,如何处理逃税行为。
对于是否应追回上述逃税行为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已经不复存在,并且无法追回。不应从一开始就对其进行审核。就法人公司而言,该公司的法律主体依法死亡,并且其承担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已经清算。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这种情况下,应明确界定逃税追缴的范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于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责任的规定。公司取消清算,是否提到了上述逃税行为?这些逃税行为可以归因于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是公司股东恶意逃避债务吗?在这方面,《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就分支机构而言,尽管公司法对分支机构的债务规定了总公司的连带责任,但偷税漏税可以视为普通债务吗?是否可以追回总公司所逃税?该《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也没有明确的依据。另一观点是,即使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被取消,企业的原始投资者或股东也应从事后发现的逃税中追回。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是: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总部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以追回分支机构所逃税款。这涉及一个基本理论,即“债务性质的债务理论”。从税收实体关系的角度来看,税收是公法中的一种债权债务人关系。国家享有的权力和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即“国家债权”。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的性质。因此,民事债权的实现也可以应用于税收债权。尽管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认识到该学说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但《税收管理法》中的代位,撤销,担保和优先权的民间信用制度实际上已应用于税收实践。
2。从企业主体的实质意义上讲,企业主体的消失不能免除原始投资者的负税义务。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契约论”放弃了企业是物质财富与物质要素的技术关系或生产功能的简单集合的观点,而是将企业视为个体之间产权的合作组织。由一系列“合同”或“合同”组成的合同网络从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的角度解释了业务的性质。纳税义务的主体不是构成企业的实质,而是拥有企业生产要素的人。他们是真正的纳税人,即纳税主体。通过这种理论来透视这个问题,所谓的“企业不存在”,实际上,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已经“重组”了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因此
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现偷税怎么办
取消税务登记证不是经济法人继承的判断因素。
公司注销后的凭证如何处理
取消公司后,可以将证书移交给终止部门的业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以进行托管或转移到相关档案中。未经授权不得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 32号)第{1}条规定,如果单位因注销,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经营,则在终止和注销前形成会计。应当形成登记手续。该文件应由终止单位的业务部门或财产所有人托管或转移到相关的档案托管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应保存至少10年。否则,擅自销毁,未缴纳或未缴纳的税款,应当按照《税收征收法》的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税收收据,发票,出口凭证和其他有关税收的材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帐簿,会计凭证,对帐单,税务收据,发票,出口凭证和其他与税收有关的材料应保存10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 32号)第8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两类:永久性和定期性。定期存储的时间分为五类: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
会计文件的保留期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一天开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篡改,隐藏和任意销毁账簿,会计凭证或账簿上的多种支出。没有报告,或者税务机关提交了虚假的纳税申报表,未支付或少交了税款。纳税人逃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尚未缴纳或者未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缴纳或缴纳的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