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民事诉讼主体责任

发布日期:2019-10-19 03:32:09 浏览量:1次

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者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0〕369号

1。

人的一般原则(1)如果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被批准停业,或者被视为关闭的,应当依法建立清算组织。债务和债务已清算。法院在审判中,应当以企业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2)如果企业法人没有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法院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清算负责人为诉讼人。

(3)终止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尚未确定负责清算企业法人的人,法院应区分公司法人(指有限责任公司和已设立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非公司法人相同,确定清算责任人,并确定诉讼范围

1.清算责任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清算责任人为公司确定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84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如果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则负责清算的人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股东。如果股东大会未确定清算股东,则清算负责人为公司董事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股东组成……”]

3。企业是非法人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负责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公司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若干问题的管理意见》第十条规定:“……非法人公司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组织者,投资者或清算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应负责清算。”

4。企业为非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的,清算负责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起步单位。 [与上述相同]

5。企业为股份合作企业法人的,清算负责人为经工商登记确定的投资者。 [与上述相同]

6。企业为法人合资企业的,清算负责人为经工商登记确定的合资投资者。 [与上述相同]

7。企业为非公司法人的,清算负责人为经工商登记确定的投资者。 [基于上同]

(4)企业法人终止后,清算负责人不超过5名(该人数除外),法院可以将大股东或投资者归类为诉讼人。在审判期间。当事人申请所有清算人员参加诉讼的责任,应当准予法院批准。

(5)企业具有多个清算负责人,每个清算负责人均对原企业承担清算义务。一些清算负责人的去世不影响负责清算的人目前的清算责任。在存在其他清算负责人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增加

分公司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方。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其他组织则由其负责人提起诉讼。 《民法》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 6)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6)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及分布在各地的各种专业银行;(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布在各地。 ;第41条规定,法人不是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也不是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上述法律,只要依法设立分公司,并具有相应的授权,并取得营业执照,就具有资格并可以与分支机构一起作为诉讼方参加诉讼。在实践中,毫无疑问,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分支机构被列为被告时,应当以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和当事方自治为基础,并承担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具体问题如下:1.分行偿付能力强。分支机构仅是被告,民事责任由分支机构承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法院实施条例和金融机构依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精神,应当承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费用。就民事责任而言,分支机构只能是被告。分支机构有偿付能力的,仍将其总部作为被告,不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利于法院的审判。因此,原告坚称总公司是原告,不允许这样做。原告起诉时,他只选择了该分公司作为被告。只要分支公司仍然存在,就应该允许它。当分支公司仅是被告时,尽管最终民事责任由总部承担,但总部是案件之外的第三方。人民法院不能决定保留总公司的其他资产,也不能裁定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裁判员生效后,如果发现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在执行期间偿还债务,总行的其他财产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关于实施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试行)。权利仍然受到保护。 2.如果分公司幸存下来但偿付能力差或没有偿付能力,则原告可以使用分公司和总公司作为联合被告,也可以仅以总公司作为被告。该分公司依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后,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具有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判断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由总部承担补充责任,即分支机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部承担。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部的财产。这符合《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似乎应该由总部承担,这并不矛盾。在公司内部,分支公司和总部不是平等的主体,因此不可能判断总部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总公司在诉讼中必须直接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应该允许。三,分支机构关闭或取消的,由总公司负责,原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原告提起诉讼时,该分支机构已被关闭或撤销,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已经消失,诉讼当事人的标的无法享有。其权利和义务应直接由总部承担。诉讼权问题分析

公司注销后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内部和外部权力及义务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