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是否作为诉讼主体

发布日期:2019-10-22 12:23:54 浏览量:1次

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在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作为原告检察官,其中许多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被告,有的被有限责任公司和分公司起诉。关于上述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起诉法》第40条第(5)款,营业执照公司可以独立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于《公司法》是一部特殊法律,颁布时间比《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晚,因此分公司不能参加诉讼,公司只能参加诉讼并享有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该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民事诉讼的当事方,该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其他组织则由以下机构提起诉讼:他们的校长。

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合同签订后,施工公司将组织施工。在建设期间,钢材价格将上涨。上涨的价格将达到合同签订额的50%以上。同时,当施工进度达到90%时,自动化公司的设计将发生变化。撤回了建筑分公司,并暂停了施工。自动化公司共支付了980万元。在施工部门要求自动化公司继续付款并支付材料后,自动化公司拒绝了。无助的分支机构起诉了法院。经法院初步审查,该分公司不具备建设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员的合同,借用合格的建筑企业名称无效。为此,我们咨询了肖志强。肖Xiao你好,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筑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不合格的企业依赖于建筑设施的质量。企业资格承包业务将面临无效合同的法律风险。您如何看待这种情况?潇潇:你好!此案实际上是关于由具有建筑工程资格的建筑公司和自动化公司以分支公司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子公司本质上与分支机构相似,并且普通人很难区分它们。但是,不难看出对《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分析。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作为建筑业的子公司,它不能继续使用母公司的资格。换句话说,作为子公司,您必须具有自己的施工资格才能签署施工合同并进行特定的施工活动。否则,签订的施工合同将无效。但是分支是不同的。分支机构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因此,分支公司可以使用公司的施工资质,并且其签订合同的效力涵盖了公司。因此,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不适用于《关于解释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标的充分参与诉讼。

分公司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方。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其他组织则由其负责人提起诉讼。 《民法》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 6)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6)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及分布在各地的各种专业银行;(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布在各地。 ;第41条规定,法人不是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也不是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上述法律,只要依法设立分公司,并具有相应的授权,并取得营业执照,就具有资格并可以与分支机构一起作为诉讼方参加诉讼。在实践中,毫无疑问,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分支机构被列为被告时,应当以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和当事方自治为基础,并承担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具体问题如下:1.分行偿付能力强。分支机构仅是被告,民事责任由分支机构承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法院实施条例和金融机构依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精神,应当承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费用。就民事责任而言,分支机构只能是被告。分支机构有偿付能力的,仍将其总部作为被告,不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利于法院的审判。因此,原告坚称总公司是原告,不允许这样做。原告起诉时,他只选择了该分公司作为被告。只要分支公司仍然存在,就应该允许它。当分支公司仅是被告时,尽管最终民事责任由总部承担,但总部是案件之外的第三方。人民法院不能决定保留总公司的其他资产,也不能裁定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裁判员生效后,如果发现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在执行期间偿还债务,总行的其他财产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关于实施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试行)。权利仍然受到保护。 2.如果分公司幸存下来但偿付能力差或没有偿付能力,则原告可以使用分公司和总公司作为联合被告,也可以仅以总公司作为被告。该分公司依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后,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具有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判断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由总部承担补充责任,即分支机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部承担。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部的财产。这符合《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似乎应该由总部承担,这并不矛盾。在公司内部,分支公司和总部不是平等的主体,因此不可能判断总部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总公司在诉讼中必须直接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应该允许。三,分支机构关闭或取消的,由总公司负责,原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原告提起诉讼时,该分支机构已被关闭或撤销,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已经消失,诉讼当事人的标的无法享有。其权利和义务应直接由总部承担。诉讼权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