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诉讼能否注销公司
发布日期:2019-11-02 16:24:30 浏览量:1次
可以起诉已注销的有限公司吗
公司在注销前依法清算,但未按照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作为公司清算组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公司债务。 。
如果公司在取消之前尚未清算,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偿还公司的债务。
该公司已清算,并且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公司而言,公司仅具有有限责任。如果公司已清算并符合破产法,那么作为债权人,您将无法对未清算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该公司因破产而未清算,但该公司的帐户无法确定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并证明公司的清算报告是虚假的。您可以由公司股东要求赔偿被告未付部分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在公司法第20条第二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共同及公司债务的几项责任。”

公司注销了,还能被起诉吗
公司名称和法人资格的取消,表明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不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如果公司经过清算或破产程序,则认为公司的债务已得到处理。未清债务的,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时,应为依法清算的企业法人当事方;不依法清理的,予以注销。公司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投资者为当事人。
扩展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注册规定》
第七章取消注册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因其他原因停业,被吊销,宣布破产或终止营业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审批机关的证明,完成证明。清算债务,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机关批准,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存入存款的银行。制造。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未开始经营活动或者已经停止经营一年的,视为关闭。登记机关应当收取企业法人的业务。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通知正式银行注销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

法院审理企业注销未清算案件债权人需提供哪些证据
在执行破产法之前,尚未针对人民法院适用企业破产法而具体适用法律。规定如下:第一债权人,债务人或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清算的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在一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一)在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清算,债务人或者投资者应当在债务人宣布破产之前提出重组申请,并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宣布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已经提出了重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的规定; (4)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清算。第二条清算组在执行企业破产法前未通知或答复未履行合同的对方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执行之日起计算。企业破产法以及该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通知或答复,则视为合同终止。第三条设立清算组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没有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规定,迅速指定管理人。第四条债权人主张抵消债权债务的,应当遵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已根据有关法律予以抵销。第五条未清偿的破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区分,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清偿。企业破产法。第六条人民法院未宣布债务人破产的,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债务利息。宣告破产的,应当在实施《企业破产法》之前,依法确认债务利息。第七条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报告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尚未申报的,债权人应当直接向管理人报告。第八条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报告期内向人民法院报告债权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补充声明。第九条债权人不同意债权记录,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已经对异议请求作出裁定。债权人向有争议的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权人变更债权,以确认债权。第十条债务人的雇员对清单有异议并向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已经对异议请求作出裁定。第十一条财产担保债权人不放弃优先补偿权的,有权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表决。但是,债权人不